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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文律师:张玉环无罪,其实真正救他的是“罗卡定律”

2021-10-09 16:02:27   8320次查看

唐学文 大成辩护人 2020-08-07

张玉环,江西省进贤县凤凰岭乡官圳村委会镇头岭张家村村民,被称作中国迄今羁押时间最长的申诉者,被羁押时长9778天。

 

(图片来源于网络)

罗卡,全名埃德蒙.罗卡(Edmond Locard),法国法医学家,犯罪学家,被誉为“法证之父”。1910年他建立了一套“黄金定律”,即“凡两物物体接触,必会发生转移现象”,简述为“凡有接触,必有痕迹”,反之“凡不接触,必无痕迹”。该“黄金定律”被称作“罗卡定律”。从质证角度,也可以称之为“证据的关联性”。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个中国最长羁押时间的申诉农民与法国著名的法证之父之间会发生怎样的联结?“罗卡定律”又如何能成为这个农民被判无罪的真正有效的辩点?笔者进行了一番认真分析。

且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刑再字3号刑事判决书,就知道其实是“罗卡定律”救了这个普通的农民。

一、“案情”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玉环从责任田拖禾草回家时,看见男童张振荣、张振伟在他家的屋檐下玩,将台阶上的土往阶下扒,联想到张振荣以前打过他儿子,还倒掉过他家的油、盐,很生气,即冲过去打了张振荣两巴掌,并骂道:“你这个狗吃的又在这里害人。”张振荣被打后用手抓张玉环,将张玉环两手手背抓伤出血。张玉环更加气愤,将张振荣拖至其兄堆放杂物的房内,用手掐住张振荣的颈部,直至其不能动弹。接着,张玉环持木棍朝张振荣胸、背部击打数下,又用麻绳顺着张振荣的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数分钟,致张振荣窒息死亡。张玉环害怕杀人罪行败露,又将还在屋前玩的张振伟提进房内,用手猛掐张振伟颈部,致其窒息死亡。随后将两具尸体藏好,继续到田里拖禾草。当天晚上,张玉环借到晒谷场看稻谷之机,将张振荣、张振伟的尸体装进麻袋,用板车拖至晒谷场,后又背着两具尸体,抛至下马塘水库里,并将麻袋扔在离尸体十几米远的水中。

 

二、注意以下细节

 

1、张振荣将张玉环两手手背抓出血;

2、张玉环将张振荣拖至其兄堆放杂物的房内,在房内用手掐张振荣颈部,持木棍打击其胸背部,并用麻绳猛勒颈部;

3、张玉环又将张振伟提进房内,掐死;

4、张玉环将张振荣兄弟二人藏尸房内;

5、张玉环用麻袋装尸并抛尸水库。

三、按照“罗卡定律”,本案应留下什么?

按照“凡有接触,必有痕迹”的“罗卡定律”,张振荣将张玉环手背抓出血,张振荣手指缝内必有张玉环的DNA生物样本;张玉环在其兄堆放杂物的房内手掐死二人,并持木棍打击,并藏尸房内,房内必会留有混乱现场痕迹:死者身体上必会留下木棍打击的痕迹,现场应有木棍,且木棍应有打击二人时留下的接触留痕;麻绳顺着张振荣的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麻绳必会留下张振荣的DNA生物样本;用麻袋装尸体、运尸、抛尸,死者身上也一定会留有麻袋的纤维物质,且麻袋上一定会有死者的生物样本。

但遗憾的是,南昌市中级法院(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没有注意到“罗卡定律”。江西省高级法院(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以“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为由维持原判,同样没有考虑“罗卡定律”。冤案就此开始。

 

四、“罗卡定律”在再审中的运用

 

随着法证科学的不断进步,更加细小、微量的接触痕迹也能够被发现和鉴定,更多的案件得以真相大白,而基础依然是“罗卡定律”。对于“罗卡定律”,美国“法证科学之父”保罗.柯克(Paul L. Kirk)如此评价:“……物证不会错误,它不会把自己曲解,它不会总是缺席。只有在人为失误,没有找到、研究、理解它时,它才会失去价值。”

认真通读张玉环无罪判决书,会发现再审法院对本案在卷的实物证据全盘予以了认定。鉴于实物证据是“哑巴证据”,不能自动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再审法院对这些实物证据,着重审查的是其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等问题,充分运用了“罗卡定律”。

再审判决书的“本院具体评判”部分,评判共四点,其中三点均与“罗卡定律”相关。具体摘录如下:

1、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一是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没有证据显示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上有两被害人的生物样本或衣物纤维……二是在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与本案缺乏关联。张玉环供述用麻绳勒被害人张振荣的嘴角,但公安机关从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没有与被害人张振荣嘴角部索沟作比对认定,也没有证据证明麻绳上有被害人张振荣的唾液、血液、皮屑等生物样本……

2、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振荣将张玉环手背抓伤出血,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张振荣的手指甲中存有张玉环的血液、皮肉等生物样本……

3、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缺乏痕迹物证证明。原审认定张玉环先后将两被害人拖至、提进其哥哥堆放杂物的房内勒死、掐死,随后将两具尸体在房间内藏好。然而,进贤县公安局对张玉环供述的杀人现场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该现场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本案相关的痕迹物证……

综合上述三点评判,及张玉环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的评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原审被告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的无罪终审判决。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五、本案启示

 

 公安机关在刑侦过程中,往往会采用“罗卡定律”指导侦破行为。但是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诉人、律师或者法官,很少能用侦查思维,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庭上展开审查、辩护或者裁判论证。其实很多大案,就是通过“罗卡定律”让真凶归案、还无辜者清白的。

都说最好的辩护、最有效的辩护,是能将辩护词直接写入判决的辩护。张玉环案件启发我们,刑辩律师可以尝试换一种思维,即侦查的逆向思维,或许会有不一样的辩护收获。

作者简介

 

唐学文律师,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黑龙江省第二届优秀法律工作者,黑龙江省优秀律师,黑龙江第三届律师辩论大赛最佳辩手。哈尔滨仲裁委仲裁员,黑河仲裁委仲裁员,哈尔滨市法律专业人才库专家,黑龙江电视台金牌律师。担任多个政府法律顾问及省内大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长期致力于司法实践,尤其擅长刑事、公司、经济纠纷等方面业务。承办的黑河市第一中学与李某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取得胜诉,被录入司法部典型案例。

笔耕不辍,在《中国律师》《法制日报》《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等国家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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