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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辩护要旨演讲的与谈

2021-05-18 09:45:40   5571次查看

 曹树昌,京都律师


2021年4月24日,刑事法治新动态与刑事辩护高端论坛暨京都(海口)律师事务所开业典礼在海南大学国际会议中心盛大举行。

此次“刑事法治新动态与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威盾律师事务所、立丰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多位专家、法律学者同律师为本次论坛带来精彩的演讲与分享。活动全程由《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主持。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树昌律师进行与谈发言。

现场演讲内容整理如下:

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我们这个环节涉及到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这个问题已经不新了,从试点到现在已经有三年多时间了,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确确实实对我们刑辩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如果能够在我们的刑辩工作当中把这个制度用好,我想对我们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前面三个主讲律师从不同的角度把自己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以及适用跟大家做了分享,我在这里也是受益不少。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柳波律师是我们所的合伙人,他用非常诙谐、非常生动的语言讲述了一个很沉重的故事,在这个故事中,法官的审判权显得过于强大,但是作为我们律师应该怎么做,柳波律师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有点儿类似于立法建议。他提出对“明显不当”要做一个限缩解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是,怎样叫“明显不当”、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是否合理,目前司法解释还没有予以明确。柳波律师在他的工作实践当中通过这样一个沉重的案件提出了这一限缩解释“明显不当”的建议,我认为非常有想法也非常有意义。

翟秀尚律师提出适当性的问题,跟柳波律师讲述的内容有一些重叠,但是他们风格各有不同,柳波律师的语言生动,深入浅出,而翟律师的表述有理有据,论述比较充分。

聂义明律师讲述的题目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边界问题。他认为所谓的边界就是没有边界,也就是说作为律师在这里面可以做很多事情而没有什么限制,基本观点我是认可的,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适用,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律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到底应该掌握哪些尺度,我曾经思考过,因为认罪认罚有一定的风险性,比如说明明无罪的案子如果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的话,那么十有八九被告人是要被定罪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怎么处理,我认为还是有一点边界的。这种情况下我想作为辩护律师应该非常明确、具体地给我们的被告人释明关于认罪认罚的性质,你如果签了这个具结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作为辩护律师不应该首先提出认罪认罚,被告人在知晓了认罪认罚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后如果自己愿意我们可以协助。再一个,我对“辩护律师跟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说法有一点不同的意见,我们可以再琢磨一下。我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签署的,辩护人在里面只是一个见证人的角色,辩护律师通过签署这个东西,印证或者是证明被告人是自愿签署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而签署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主体其实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个人签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了这么多年,有些地区这个制度的适用率已经高达90%,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案件现在都适用了认罪认罚,这样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也化解了一些社会矛盾。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我一直想琢磨或者还没有精力认真琢磨的一件事是,认罪认罚这个制度一旦适用的话,辩护律师在这个案件当中如何进行辩护,有的时候是很困难的。曾经有的律师跟我反映,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明明还有问题,作为辩护人在庭审发言当中稍微的表现出来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有这种意思表示的时候,往往法官可能就要打断你辩护人的发言,甚至有的法官直接就讯问被告人,你到底还认罪不认罪,你要不认罪,那么咱们就改变程序,所以说作为被告人也是胆战心惊,因为这一下刑期可能就会差了好几年,让被告人也很无奈。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的律师特别我们的年轻律师应该更多的想一想,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作为我们的律师我们还能够做哪些工作或者是我们应当做哪些工作,有没有法律根据。我认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辩护人在法庭上仍然可以做无罪辩护,从咱们两高三部的导意见当中应该说的已经很清楚了,基本原则当中有一个证据裁判原则,明确规定了“要防止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其实我前一段时间碰见一个案件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但是我觉得处理的还是蛮好的。有一个国企的董事长涉嫌受贿四百多万,还涉及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受贿罪名我们不持异议,但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个罪名我们一直跟检察官沟通,我们认为这个罪名的指控是有问题的。被告人所经营“同类企业”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被告人因经营该“同类企业”并没有给被告人所在的国有企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庭审中我们依法进行辩护时,公诉人也提出了被告人认罪还是不认罪的问题。针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我们明确告知法庭,我们见证了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认罪认罚完全自愿、真实,但是依照《指导意见》不能因被告人认罪就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法庭完整地听取了我们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收到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作为刑辩律师在一个新的制度出现之后,我们都应该深入、认真地学习,不断总结经验。祝大家在刑辨道路上越走越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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