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3月23日,中兴通讯(000063)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美国时间2022年3月22日收到法院判决,裁定不予撤销中兴通讯的缓刑期且不附加任何处罚,并确认五年合规观察期于原定的美国时间2022年3月22日结束。
“中兴通讯合规事件”落幕了,曾经那么备受瞩目,又让人唏嘘不已。据“界面新闻”报道:“当日,中兴通讯A股午盘开盘涨停,港股股价涨逾40%。受胜诉事件影响,A股5G版块迅速拉升……多股涨停”。这是资本市场对摆脱了美国制裁阴影的中兴通讯最结结实实的回应,是肯定和充满信心的期待。
该事件起因于2012年,当时美国政府对中兴通讯立案调查,商务部称中兴通讯自2010年1月至2016年4月间,在已知美国对伊长期制裁的情况下,仍将含美国制造的受限类配件和软件产品出口伊朗,2016年对中兴通讯及其关联企业采取具体管制措施。另据“界面新闻”报道:2017年3月,对涉案企业达成和解,中兴通讯支付约8.9亿美金刑事和民事罚金,美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对其的3亿元罚金暂缓缴纳……2018年4月16日,美商务部公告:因中兴通讯违反其之前签署的和解协议,故7年内美企业禁向中兴通讯销售零件,同年6月6日,该项禁令又被取消,取消的条件是:中兴通讯支付10亿美金罚款,另外准备4亿美元交由第三方保管。此次美国法院对中兴的监察期结束,但美国商务部的监察期则从2018年实施,为期10年。
征程漫漫,唯自强者,生生不息。
关于美国的行政和解制度
一、关于行政执法
美国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由调查部门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结束后,对具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会选择实施二种制裁程序:一是行政制裁程序,二是民事制裁程序。行政制裁是通过行政手段追究企业的行政责任;民事制裁程序,就是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民事裁决以达到制裁的目的。在美国,这种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选择上述两项制裁程序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案件,这两项制裁程序可以同时启动,而启动这两项程序的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部门。
二、关于行政和解
因中兴通讯案件是由美国商务部作出的调查,故本文仅对美国商务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行政和解协议作出简单介绍,当然美国证交会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和解协议会因为涉及领域不同,而在行政和解协议程序上有差别。美国商务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和解协议,启动程序是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出控告信,正式启动行政执法,与涉案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在控告信发出前、后,控告信发出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考虑减少民事罚款数额,案件将不再提交给行政法官;若控告信发出后,行政法官已启动了审理程序,又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BIS可以将案件从行政法官处撤回。案件到达商务部副部长审核程序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由副部长决定是否批准该项和解协议。
三、行政和解和刑事不诉联合执法程序
关于美国的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部的联合执法程序,除了上文中的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外,当然也有检察机关参与的附条件不起诉在内。目前,美国拥有行政执法权的监管部门,基本上都可以与涉案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重点领域是反商业贿赂、反洗钱、数据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出口管制等,行政监管部门则有商务部、联邦贸易委员会、证交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执法程序中,使涉案企业同时受到行政执法、刑事追诉程序追究,当然这里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管部门的民事指控程序(比如证交会的行政监管程序),从这点来看,联合执法程序有行政程序、民事指控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在内一揽子和解协议,执法部门也囊括了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检察机关。
关于中国的行政和解
刑事处罚之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个新概念,10多年前,未成年的社区评审制度,关工委见证等司法实践,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给予考验期,《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4遵守2不违反,考验期满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大多数行政和解协议,对于企业建立合规机制,都可以成为企业成功签署和解协议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和解协议条款,对企业获得宽大处理和合规考察期内不起诉的重要指标。其实也对应了涉案企业的认罪态度,补救措施,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目前中国的企业合规,更多的是事后合规整改,因错溯源。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刑事处罚,更多的是办案机关作为对涉案企业不诉或减轻处罚的附加审查条件。
虽然,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首次在反垄断领域确立行政执法承诺制度,2019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通过《承诺指南》,推动了承诺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施行,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并且该制度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被正式吸收。承诺制度可以说是行政和解的前身,是制度完善的基础和雏形。但是该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施行至2020年1月,中国证监会一共作出了两起行政和解案件,因试点案件极为有限,无法评估实施效果,同时该办法并未将其激励制度很好的运用到企业合规配套机制建设中,导致行政和解金缴纳后,合规体系、制度建设跟不上,也无人监管,没有指引,使罚、立依然分离,不具有企业合规根本上的预防、监控、应对的可持续性。
调研过程中,一位区县院办案一线检察官说: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他们开着警车,拿着工作证,却进入不了省级行政机关的大门……刑事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在联合执法理念上脱离,有思想意识形态上要有的转变,也需要程序立法跟上。值得期待的是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建议《公司法》《刑事诉讼法》尽快构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也许不久的未来,更多的企业因此更强大,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自强者,众必扶之,帮之。
关于未来
在刑事和行政法上,较全面认可更多领域的企业合规机制;对于合规制度建设,细化具体企业所处阶段的不同,合规要求不同,比如上市企业合规建设的要求要明显高于非上市公司;加大对企业和企业高管的合规管理责任和义务明确,对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上市后的公众企业提高监管级别等。如果既能量化又能区分不同,是否可以再突破一点,积极主动的建立企业合规制度,涉案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除企业的单位犯罪责任,这将在很大程序上激发企业自主建立企业合规制度,从而完成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整改。
企业合规,律师应该做什么
Ethisphere Institute(全球领导者道德村协会),该协会于2020年发布了“全球最具商业道德企业奖(World most Ethical Companies)",榜单中共计有132家企业获奖,其中100家企业来自美国,占据整个榜单的76%。
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在企业合规建设中能做点什么?不能单纯靠事后处罚的协助,更多的应该引导企业做内驱力,为企业发展过程中屏蔽掉外部风险,保驾护航。
企业合规的内部制度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合规制度的全面建立,体系完善,职责与规则规划,责任人与违规行为处理,企业内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测评,特许行业设立之初的法律风险审查,企业合规违规的整改方案,合规计划的设立等。
企业合规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与商业伙伴的合作调查,背景调查,合作风险预测,合作风险审查评估,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对投资并购对象的尽职调查,法律风险测评,合规风险披露等。
从主观上建立自我风险隔离,客观上有有效屏障,让生产经营长效合规,即使不是全球最具商业道德企业,也能稳固在市场中,把更多的心血用在企业创新上。
参考资料:
陈瑞华 《论企业合规在行政和解中的适用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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