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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律师的辩护价值及作用

2022-06-02 10:03:20   7551次查看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有很多律师会认为,当事人既然都认罪认罚了,所以律师在此类案件中,也不用再辩护了。当事人也会认为,以后就不用再聘请律师。但本人认为此种认识是错误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罪认罚实施后,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能力要求更高。在此项制度实施以前,当事人认罪认罚对其影响不大。但实施后,无论是在量刑上,还是案件进展速度上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所以现在刑事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首先要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涉嫌的罪名是A罪,还是B罪,重罪还是轻罪?要迅速做出准确判断。既不能让构不成犯罪的当事人去认罪,也不能让确实构成犯罪的人不认罪,同样也不能让当事人属于轻罪去认一个重罪,特别是在新型犯罪案件中,要求律师很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判断,对律师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说在认罪认罚实施后,对律师水平和能力有了更高的挑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刑事律师的工作量是加大而非变小。很多律师会有疑问,当事人既然都认罪认罚了,律师的辩护工作应当是变小,为何会加大?这个问题就像,刚开始本人向检察院申请走认罪认罚程序时,检察院态度不是很积极一样。就是因为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同样,作为刑辩律师,如果一旦认为案件应当走认罪认罚程序,那么律师在会见时首先就要与当事人沟通,并做好笔录。回来后要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并提交认罪认罚申请,以证明当事人同意走认罪认罚程序。其次在决定走认罪认罚后,更要与办案单位积极沟通,争取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如果有希望,那么就要书写各种取保的法律文书。如果不能取保候审,就要积极推进案件进程,以争取当事人减少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至于为何在此不用多讲)。这些工作都需要律师来做。所以从上述内容看,认罪认罚实施从宽制度实施后,律师的工作量显然是增加而非变小。

       三、认罪认罚实施后,律师的重要辩护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环节,一定不能等案件到法院后,再去决战在法庭。在此之前,案件在移送到法院前,律师在中途的时间很多都是等候,律师的辩护工作主要在法庭上。但在认罪认罚实施后,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极为重要。因在这个阶段,要与公诉机关进行量刑协商,如果律师不积极的看卷,不提出有影响力意见、及动摇公诉机关的内心确信力、或找不出能让公诉机关对当事人从轻减轻量刑的筹码,公诉机关怎么会作出对当事人更加有利的量刑呢?(注:在此环节与公诉机关的沟通要掌握好节奏感、新鲜感、成就感)。因公诉机关一旦对当事人的量刑建议出来后,或等案件到法院后再去努力,已经为时已晚。因为根据实践及法律规定,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是常态,不采纳是例外。所以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量刑拿不下来,到法院后几乎没有辩护空间。

同时律师在这个阶段,为了当事人量刑利益最大化,甚至要积极为当事人创造、制造(不是伪造)从轻量刑的机会。如做工作让当事人家属积极给被害人赔偿,与被害人沟通,争取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让当事人积极揭发他人犯罪争取立功等等,这些工作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做的工作。所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量显著增加。

       四、认罪认罚案件,律师的风险依然存在。有钱能使鬼推磨,特别是交通肇事罪,发生在有钱人身上几率更大,有钱人对时间和人身自由更为看重,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经常会出现顶包。那么律师在办理这种案件应更加小心。凡是在会见过程中,一旦当事人给你说,他是顶包而进来的,那么此时无论你收了多少律师费,都应立即终止会见并迅速解除委托。试想,如果当事人给你说的很明白,他是顶包的,你再继续为他辩护,协助他成功顶包并被判刑,一旦将来翻案,律师的执业生涯可能就此终结(在会见时应有技巧,随后再说)。所以说在认罪认罚案件,律师的风险同样不能掉以轻心。

      五、认罪认罚案件,到法院后,仍要与公诉机关合力说服法院的承办法官,让法官接受前期与公诉机关已经达成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在律师和公诉人机关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一个很大变化,以前可能一直是对抗关系,很少有合作关系。但在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特别是在在量刑建议书出来之后,双方的关系由对抗变为合作。即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要与公诉机关合理说服法官,让合议庭采纳前期所达成的量刑建议。如北京的余某平交通肇事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前期工作做的再好,到法院以后,法院如果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那么律师的前期工作等于是白做。

       综上所述,故本人认为认罪认罚实施后,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不是可有可无,律师的辩护工作也不是变的简单化和虚化,而是对律师的能力挑战性更高。

       作为律师最重要的是要知道在此项制度实施后,明白自己角色与定位及应当干什么,然后建立起自己的一套有效的办案流程和标准积极的为当事人去辩护。而非认为律师在此以后,已经无任何作用,消极的、不作为的去为当事人辩护,这才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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