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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赌博罪案件证据指引

2021-06-01 11:51:24   16344次查看

以下文章来源于听法评茶 ,作者听法评茶


罪名: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2、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第30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第3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第40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3.26)

证据要求:法条分析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赌博犯罪事实

1、证明有赌博案件发生。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和作案场所、犯罪工具、赌资的照片等;

2、参赌人员的人数。包括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电子证据等;

3、抽头渔利数额或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通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账簿、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证明赌资数额包括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或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等;

4、被告人主体身份。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等。

二、有证据证明赌博行为是被告人实施

1、被告人预备实施赌博犯罪,如租赁房屋、招聘赌博服务人员等,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租赁协议、招聘合同等;

2、被告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包括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赃证物品照片、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或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三、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收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账簿、转账记录、通话、短信、微信记录等证明被告人的主观上是否有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罪论处。

四、对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评估与审查

被告人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的情节、手段、数额,犯罪后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及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缓刑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

3、证明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及刑拘证、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

4、证明被告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5、证明被告人患有重大疾病的病史资料、诊断报告等;

6、重大疾病、女性被告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证据要求:证据链条(清单)

可将该罪的证据链条分为以下六环,每一环节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

赌博罪证据清单(含网络运营)

证据链条

查证

事项

基本证据名称

辅助证据名称

指引提示

案件线索来源

案件线索来源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工作情况

检查笔录中应当载明案件线索来源、检查时间、地点、人员,查获的参赌人员及涉嫌赌博犯罪人员、赌博工具、赌资等事实。查处赌博场所时以行政案件立案,后发现达到追究刑事责任要求的,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报告书》。

检查证、检查笔录

锁定被告人及到案经过

锁定被告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侦破、到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

 

对于被告人自首、立功过程应当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查证犯罪事实

作案人员

被告人户籍证明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查证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需收集的基本证据是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注意区分“以赌博为业的”与“开设赌场”之间的区分:“以赌博为业的”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人;“开设赌场”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的行为。虽然参与他人聚众赌博活动,但非组织者、经营者,主要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理。如有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收集行政处罚决定书。

残疾证明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及职务证明

作案时间

被告人供述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还应当收集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赌博网站页面、赌博账号及密码等的电子数据、电脑截屏。确认被告人与线上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应当收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确认赌博账号及密码的归属(是否属于被告人所用)、详情及来源。远程勘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资料对案件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复制、固定,并组织被告人进行辨认。

证人证言

作案地点

赌博场所照片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还应当收集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赌博网站页面、赌博账号及密码等的电子数据、电脑截屏。确认被告人与线上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应当收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确认赌博账号及密码的归属(是否属于被告人所用)、详情及来源。远程勘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资料对案件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复制、固定,并组织被告人进行辨认。

检查笔录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房地产登记信息或房地产权证

租赁合同

房租收据

作案手段及经过

赌博用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远程勘验笔录

1、远程勘验的,通过技术手段截获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及登录密码,获取使用该账号的IP地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使用该账号登录,查看其下线代理、参赌会员的数量和名称,并通过选取起始日期生成综合报表,显示在选定时段内接受投注金额、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制作远程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2、现场勘验的,在扣押涉案电脑时,当场开机利用专业的分析软件,查看该电脑的与涉案相关的存储情况、浏览网页的历史记录等,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3、电脑硬盘司法鉴定的,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扣押的涉案电脑硬盘予以鉴定,对其中存储的涉案信息予以提取,对通过该电脑打开过的部分赌博网站页面予以恢复。需要说明的是,无论电脑硬盘的恢复鉴定或手机短信等内容的提取、恢复鉴定,相当依赖于鉴定设备与软件,其提取或恢复的内容有一定的随机性,甚至更换鉴定机构所得结论并不一致。

 

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

现场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

司法鉴定意见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作案目的

被告人供述

账簿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

转账记录

犯罪金额及分赃情况

嫌疑人供述

账簿

现场查获的赌资应当区分作案人员和参赌人员两处查获的钱款,分别记载及处理;作案人员辩解查获的钱款与赌博无关的,还应当收集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核实。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还应当收集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收集、复制、固定赌博网站相关的电子资料,并组织被告人对投注金额等进行辨认。

证人证言

转账记录

辨认笔录

照片

检查笔录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参赌人员基本情况及处理

户籍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参赌人员是未成年人的,应当予以特别注明。

被告人供述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一)相关带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三)被告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证明前科劣迹及累犯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作案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在作案人员中查明任职及职务;参赌人员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参赌人员基本情况及处理中予以特别注明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

证明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及法律文书

涉嫌罪名

 

涉嫌罪名

 

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作案人员实施赌博相关行为,具体手段及过程的区别,可能导致罪名发生变化。

证据要求:赌博罪审查起诉的关键证据要素

一、审查赌博案件的犯罪事实,重点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目的、作案手段及经过、犯罪金额、违法所得及分赃、参赌人员基本情况及处理等事实。

1、作案时间重点在于查明赌博行为的持续时间,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账簿、网站登录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2、作案地点在于查明作案行为发生的地点,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房租收据、证人证言(主要包括房东)、赌博现场照片等以及是否属于境外地点。如果属于组织他人在网络上进行赌博的,应当收集赌博网站或者通讯群组的网址信息、网站内容、群组名称等证据。

3、作案人员既包括作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又包括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查证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包括被告人行为的内容、与组织者或经营者的关系、获利的方式及数额,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虽然参与他人聚众赌博活动,但非组织者、经营者,主要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理。如有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收集行政处罚决定书。

4、作案目的要查明作案人员实施赌博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外,还应注重对账簿、转账记录等证据的收集。

5、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赌博的过程。如作案人员所使用的赌具、赌注(包括现金、筹码、配钞等)、被组织参加赌博的人数、所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其中基本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如果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还包括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赌博网站页面、赌博账号及密码等的电子数据、电脑截屏。远程勘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资料对案件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及时完整地收集、复制、固定,并组织被告人进行辨认。

6、犯罪金额、违法所得及分赃在于查明现场查获的赌资及被告人是否抽头渔利及其方式、数额、分赃等情况。现场查获赌资的通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固定。

如果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通过远程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收集、复制、固定赌博网站相关的电子资料,并组织被告人对投注金额等进行辨认来固定。

现场查获的赌资还应当区分作案人员和参赌人员两处查获的钱款,分别记载与处理,作案人员关于查获的钱款与赌博无关的辩解也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载明。

抽头渔利方式、数额、分赃情况的通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账簿、转账记录等方式查证。

7、参赌人员基本情况及处理。查明参赌人员的身份、参赌次数、时间、地点、方式、赌注大小、携带赌资多少、参赌过程、输赢及前科情况,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等。二、被告人实施赌博相关行为,具体手段及过程的区别,可能导致罪名发生变化

(一)涉及参与赌博网站赌博的情况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2、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2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10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或者累计投放100条以上)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3、既未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自己掌握、获取的赌博网站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或者将自己掌握、获取的赌博网站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他人,参与盈利分成的,构成赌博罪。

(二)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当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三)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对参赌且赌资较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证据要求:证据的综合分析

赌博罪证据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是:

1、关于作案人员,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作案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赃证物品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据保全清单、追缴、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主要包括:

1、关于作案人员和作案过程。对要求一定技术、手段的赌博犯罪,如网络赌博犯罪,应考察作案人员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方法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该作案工具(如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等)的条件、是否具备单独作案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其他同案犯的协助;

2、区分赌头和一般雇员。应考察赌博场所的组织者、经营者与受雇从事辅助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分工、收益分配方式等。
案例分析(案件摘自裁判文书网,李某某赌博案,(2018)沪0115刑初1436号)

简要案情: 2018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放置电脑并提供赌博账户及密码,招揽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以从中抽头营利。2018年1月23日晚,苏某某、徐某、付某在上述地点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随后在其居住地被抓获。经查,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23日,涉案赌博账户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098,049元(洗码量3,068,523),案发当日涉案赌博账户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66,200元(洗码量164,70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证据分析:

(一) 证据清单(证据链)

赌博罪证据清单(李某某赌博案)

证据链条

查证事项

基本证据名称

辅助证据名称

指引提示

案件线索来源

案件线索来源

接报回执单

查获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赌博现场时,现场照片、录像

查处案件时以行政案件受理,后发现达到追究刑事责任要求的,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报告书》。

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检查证、现场检查笔录

锁定被告人及到案经过

被告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及抓获经过

 

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没有自首、主动投案的事实。

尹某某的证人证言

查证犯罪事实

作案人员

被告人李某某以及苏某某、徐某、付某的户籍证明

 

被告人李某某是聚众赌博的组织者,所以是主犯。苏某某、徐某、付某参与聚众赌博,并非聚众赌博的组织者、经营者,属从犯,因情节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苏某某、徐某、付某也是证实李某某赌博犯罪的证人。

作案时间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网络“百家乐”界面及投注额查询截屏图片,

证实涉案赌博账户的投注时间、金额。

苏某某、徐某、付某的证人证言

作案地点

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赌博现场照片

缴纳房租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

证实涉案房屋的租赁情况

检查笔录

被告人供述

房东季某的证人证言

房屋租赁合同

作案手段及经过

被告人的供述

扣押、收缴笔记本电脑1台、赌资人民币6,355元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到自2018年1月1日从上家拿了网络“百家乐”的账户和密码,后按洗码量的10‰与上家结算返利,2018年1月1日至案发时总的投注金额是人民币3,098,049元,洗码量3,068,523,1月23日案发当天共计投注金额是人民币166,200元,洗码量164,700,洗码量与对应的金额是1比1。

2、苏某某、徐某、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涉案赌场系由被告人李某某开设,案发当日在案发地参与网络赌博的事实。

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

作案目的

被告人供述

 

如果被告人李某某以赌博为业的,要查证李某某在持续长的一段时间内(一般是2-3年)以网上百家乐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且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的情况。如果李某某虽有职业或其他收入,但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那么可以认定其以赌博为生。

证人证言

微信聊天记录

犯罪金额及分赃情况

被告人供述

转账记录

现场查获的赌资应当区分作案人员和参赌人员两处查获的钱款,分别记载及处理;作案人员辩解查获的钱款与赌博无关的,还应当收集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核实。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还应当收集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收集、复制、固定赌博网站相关的电子资料,并组织被告人对投注金额等进行辨认。

证人证言

李某某招揽赌客网上百家乐的聊天记录

截屏照片

 

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结算赌资的记录

扣押、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和清单

电子勘验笔录

参赌人员基本情况及处理

苏某某、徐某、付某的户籍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参赌人员是未成年人的,应当予以特别注明。

苏某某、徐某、付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户籍资料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投注金额有异议,认为对被告人李某某指控的投注金额计算有误,不应当重复计算投注金额作为赌资。

 

被告辩护人认为:实际赌资数额的计算逻辑为总投注金额减去重复计算部分金额加上被告人李某某为结算支出的超过配钞部分的金额,也就是按照被告人实际投注的金额计算赌资。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的辩解是否查证并合理排除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资料

 

作案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在作案人员中查明任职及职务;参赌人员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参赌人员基本情况及处理中予以特别注明。

1、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量刑时酌情考虑。

案发及抓获经过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涉嫌罪名

涉嫌罪名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自2018年1月1日至案发时使用同一上家给的账户和密码,另确认了投注金额和洗码量,并就洗码量与上家结算返利。

 

被告人李某某既未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自己掌握/获取的赌博网站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或者将自己掌握/获取的赌博网站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他人,参与盈利分成的,构成赌博罪。

 

(二)证据综合分析(证据的相互印证)

证据间相互印证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苏某某、徐某、付某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作案过程。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苏某某、徐某、付某的证人证言、证人季某的证言及相关租赁合同、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微信等网上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的截屏照片、对李某某笔记本电脑的网上远程勘验笔录、笔记本电脑1台、赌资人民币6,355元的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等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主要包括:

1、被告人李某某具备实施赌博犯罪的能力。被告人李某某向房东季某租住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组织他人专门在此处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从2018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从上家获得网上百家乐的账户和密码,并提供给苏某某、徐某、付某等人赌博。

2、被告人李某某系组织苏某某、徐某、付某等人赌博的组织者,也是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赌博场所的经营者,而不是受雇从事辅助工作人员。

3、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营利目的。李某某在获得网站账号和密码后,按洗码量的10‰与赌博网站上家结算返。2018年1月1日至案发时总的投注金额是人民币3,098,049元,洗码量3,068,523,1月23日案发当天共计投注金额是人民币166,200元,洗码量164,700,洗码量与对应的金额是1比1。
(三)相关争议焦点证据分析

争议焦点:赌资计算是以实际投入赌资数额还是以接受投注金额?

网上百家乐赌资的支付与结算方式比较复杂,往往以虚拟货币的方式充值与交易,里面还包括提成、返水(码量)与充值奖励等金额,所以查证被告人的实际参赌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难,计算赌资金额往往是争议焦点。

我国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有统一的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所以,对赌资的认定,是以接受投注的金额为准。举例说明,如果被告人每次下注1万,先后下注100次,如果不赔不赚那么还剩1万,实际投入赌资金额是1万,但接受投注金额显示为100万。那么按照规定,以接受投注金额的100万作为被告人的赌资。

本案中,法院认为:对网络赌博类犯罪,其投注金额(洗码量)由电脑程序按每次的投注累计计算,比较客观的反映了每次投注及累计的金额,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洗码量与实际金额是一一对应的,所以赌资应按照接受投注的金额计算。所以,法院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当日组织3人网络赌博,洗码量为164,700(即对应赌资为人民币164,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对从2018年1月1日始的洗码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

1、网络赌博中的接受投注金额并非实际投入赌资,但该数额依然是判断行为危害性的重要情节,在计算过程中的核心原则是避免重复计算和不适当扩大计算。

2、网络赌博实际投入金额是在赌博网络平台上记录显示的每次投注金额,这部份证据需要对涉案电脑进行调取作技术鉴定;接受投注金额的数据获取通常由远程勘验、现场勘验的和电脑硬盘司法鉴定三种途径。其中远程勘验所生成的综合报表,能够清晰显示出该代理账号在此时间段内全部的接受投注金额。而现场勘验的和电脑硬盘司法鉴定所显示出的则为被勘验、鉴定的电脑曾经打开的网页的部分内容,且有时即使是部分内容也是残缺的,如时间、账号可能并不完整。显然,针对同一个代理账号的现场勘验的和电脑硬盘司法鉴定,必须考虑电脑鉴定显示的接受投注情况是否与远程勘验的时间重合,或者现场勘验的和电脑硬盘司法鉴定不能清晰显示时间的,也应视为重合,应予以排除。(参见:田申、李小萌《网络赌博案件实务问题梳理》)

3、按照我国对于赌博犯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采用法定货币充值,还是采用虚拟货币或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作为筹码进行充值或者结算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4、按照我国对于赌博犯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但要注意的是储蓄帐户流水额反映的是涉案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有可能是赌博活动输赢结果违法所得的金额,也有可能是其他往来款项,并不能反映实际投注投入的金额。所以,通过个人银行帐户流水去认定赌资的,需要核实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该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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