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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律师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2022-10-14 16:54:43   6345次查看

摘要 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律师在国家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与化解社会矛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尚处于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完善的制度保障是发挥律师在社会治理中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基石,加之专业技能培训和充足的资金流,律师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治理过程中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 社会治理、社会矛盾、制度、资金、专业技能、律师

Abstract: as a lawyer in the legal community in the national innovation social governance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resolving social contradictions, but because our country is still at an early stage in this aspect, inevitably there are some shortcomings in perfect system security is give play to the role of law in social governance resolve social contradictions, combined with the professional skills training mechanism and ample cash flow, lawyer is the better way of dealing with complicated social contradi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governance

Key words: social governance; social contradictions; institutional funds; professional skills; lawyer

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迈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较为关键的转型期,社会中的矛盾也日益凸显且多发,新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地涌现出来,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这些社会矛盾的存在给我国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都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及时且有效的化解这些社会矛盾成了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不得不思考的重要问题。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以最高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根本导向,尽可能的增加和谐因素,从而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增强社会发展的活力,探索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相关社会组织的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之际,党中央就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目标,突出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政治、经济与文化事业的长久发展,进而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通过上述会议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出,党中央已经将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作为了我国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项目,我们发现上述两次会议党中央和有关部门都明确提出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法治化思维,因此,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律师也应当在国家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与化解社会矛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目前国内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调解依据主体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就以往的数据来看上述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与协调,而且还会出现不同机构作出相互冲突的解决方案。在上述纠纷解决机制当中有律师参与的并不多,律师更多的是在司法调解领域中扮演着参与者的角色,事实上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律师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其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尤为突出,因此,我国应当更加注重律师在此方面作用的发挥。笔者建议我国可以通过立法加大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解决的参与率,这样一方面可以达到及时且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律师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间的润滑作用,减少或避免相互冲突解决方案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压力,更加充分且有效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解决那些重大疑难的案件。

一、律师参与社会治理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依据

对于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律师而言,其自身在整个社会中扮演着多重角色,一是充当着社会分子的角色,其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也担负着减少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二是扮演着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其主要的社会价值就在于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纷繁复杂的纠纷,在目前法律体系的框架之下,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角色要求

就目前国内的相关数据来看,我国有一部分律师除了有着自身的工作之外还同时担任着不同的政治角色,例如,有的律师担任着国、省、市、县与乡一级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的律师被聘为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还有部分律师兼任着大学老师的角色。这些律师在参与政治生活时其自身的思想观念乃至言行都会对身边的人产生较大的影响,他们在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很自然的将自身的法律思维与法治观念传达给了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普及法律和提高社会法治观念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构建良好的法治社会。除此之外我国律师还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职责,即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国家的有效治理,律师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将法治观念与思维传达给受众,潜移默化的对受众的维权观念与方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职业定位要求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熟不知除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律师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他们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减少了社会冤假错案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维护。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依法治国基本要求就是有效维护好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也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而社会治理较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社会矛盾的化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维护,由此可见我国律师的职业定位是和我国的社会治理根本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虽然社会中的矛盾各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解决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最为有效的处理方式依旧是运用了法律知识的处理方式,其在解决相关矛盾的同时也注重了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与正义,其起到的作用往往是终局性的结果。

(三)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开始逐渐显现出来,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也应该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出的社会治理方式。由于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思维运用到社会矛盾的解决过程中成为了一种较为新颖且有效的矛盾化解方式,但由于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有限性与国内社会矛盾无限性的冲突,将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律师引入到社会综合治理中来化解社会矛盾是一种全新的方式,其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期所产生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缓解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性困境。

由于人们自身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若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解决结果感到并不是很满意其往往会最终走上司法程序,这也是导致我国法院审理案件逐年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仅使得原有纠纷解决机制起不到任何的作用而且还加剧了彼此双方之间的矛盾。相反的是,律师的提前介入可以让相关的社会矛盾在解决之初就可以运用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思维,这样可以尽可能的使得处理结果的公平与公正,满足较大多数人对于公平公正结果的期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会矛盾解决的效率,减轻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得到合理有效的分配,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的良好效果。

二、律师参与社会治理与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优势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有其特有的几点优势,而这些优势主要是由律师自身的专业性、中立性特点决定的。

(一)律师具有专业的技术优势

众所周知,要想成为一名律师首先需要通过的就是被广大民众称为“华夏第一考”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项考试在2002年之前被称为“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了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2002年首次将法官职业资格考试、检察官职业资格考试和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统一为司法考试,经过16年的实践之后司法部于2018年将司法考试正式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司法考试实施的16年里,每年的通过率一般都维持在10%左右,较低的通过率使得我国现阶段律师基本上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在应对相关的社会矛盾时可以游刃有余抓住事情的本质,在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之下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使得双方当事人较容易接受此种处理结果,达到真正的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

(二)律师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优势

   相比较其他国家的人来说我国人民群众骨子里有着一种“和为贵”的思想意识,人们之间的矛盾若不是到了不可调节的情况之下是不可能走上司法途径,但若是走上了司法途径则双方之间往往会水火不容。目前来看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资源还远远无法满足我国国内的实际需求,若是所有的社会矛盾都走上司法程序,这将会给我国司法机关带来无尽的工作压力。相反的是,律师的身份不同于司法机关里的公职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律师与民众之间的距离,群众在心理上也不会有较为强烈的敌对意识,律师参与到彼此之间的纠纷解决中也就相对容易一些,这样一来更加有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

(三)律师具有独特的中立性优势

在我国律师被称为自由职业者,其独特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有着较为独立的中立性特点,人民群众较为担心的就是矛盾处理者自身的立场存在偏向,无论偏向哪一方当事人都会带来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处理者自身的中立性往往能够影响到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以及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作为具有中立性特点的律师参与到我国社会矛盾的解决过程中是十分合理且有效的创新之举,值得我国做出进一步的实践与探索,并最终将其推而广之。

(四)律师具有丰富的经验优势

由于律师工作内容的特殊性使得律师每日都在处理着不同类型的纠纷与矛盾,这使得律师不得不与社会中各行各业的人打交道,其接触的社会面往往比一般的人要广泛一些。这些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地社会资源使得律师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游刃有余,丰富的经验使其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可以较为清晰地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广泛地的社会资源使其能够尽快且合理的使社会矛盾得以解决。除此之外,律师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往往会察觉到一些潜在的社会矛盾,此时律师若及时有效的提示当事人做好准备工作,其往往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良好效果。事实证明,将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引入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中是十分明智的制度创新,其一是可以进一步的加深人民群众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其二是可以有效缓解弱势群体的困境,并从心理上、情感上消除不同立场者的隔阂,舒缓紧张关系,并最终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地区的和谐与稳定。

三、律师参与社会治理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困境

将律师引入到我国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中是一种全新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这样一来不仅仅可以满足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求还可以使得律师的专业技能得到最大效果的发挥。现阶段由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局限性使得国内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供参考,个别地方的试点工作也暴露出了律师参与社会治理与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几点困境。

(一)制度保障不足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以来,我国社会治理工作越来越走向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党中央和国务院也明确提出了我国公职人员进行社会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即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相比较将律师引入到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帮助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来看,我国目前在此方面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我国相关部门和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无法可依,即使部分地区存在此方面的规章但也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之处,例如,有的地方政府规章并没有对律师从事这样工作性质给出一个较为清晰定位,因此,人民群众根本无法认识到律师是以何种角色参与到纠纷解决中,同时也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存在着忧虑,因此,及时有效的立法保障显得刻不容缓。

(二)经费支持不够

充分的资金支持是相关制度作用发挥的前提条件,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创新的社会治理方式方法也不例外,相比较此项制度的法律援助制度来看,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缺少足够的资金支持,许多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意见质量并不高,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援助的成本较高,法律援助律师前去进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花费较高的资金,而司法局给与律师的法律援助资金远远无法满足律师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合理支出,由于律师自身家庭等方面的压力使得律师无法投入足够的精力在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中,这也就导致了我国法律援助案件辩护意见质量不高的现象。实践证明,我国在引入律师参与社会治理化解和会矛盾的过程中往往也存在着资金保障不足的现状,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直接影响到律师基本的生活质量,因此,我国相关部分有必要在此方面给与一定的资金支持才是。

(三)年轻律师经验不足

由于国内这项创新的社会治理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再加上我国律师行业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系统,律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律师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帮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性并不高。再者,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律师队伍也逐渐壮大并呈现出一种年轻化的趋势,年轻的律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是第一步,而成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尚需要三五年时间的沉淀。对于那些愿意参与到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年轻律师而言,由于自身经验的局限性并不能很好的处理好所遇到的每一个社会矛盾,这就对我国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知识面的广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训练与指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多途径解决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新模式的困境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创新的社会治理方式使得我国社会矛盾的化解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目前国内对于此社会治理方式并没有形成覆盖全国范围内的立法以及试用,仅仅是在一些小范围区域内推行,实际上起到的效果也并没有期待中的理想,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国内可以参照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必要的立法,明确我国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以及相关客观方面的指标,通过此种方式来进一步明确律师参与社会治理中的责任与义务,并为其有效的参与社会治理提高较为清晰合理的方向性指导,使得该项创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得以真正的发挥出其特有的制度价值。

为了有效提高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笔者建议可以建立相应的事后回馈评价机制,在相关律师完成矛盾纠纷解决之后进行必要的事后评价,其一可以有效敦促律师提高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其二可以提高社会矛盾的化解率和人民群众对于政府工作的满意度。至于如何进行评价,笔者建议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事后的问卷调查,采集人民群众对于该矛盾解决的满意度情况,采集工作可以由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其二是对已经处理结束的社会矛盾是否最终终结来考察律师工作的实际效果。通过上述两个方面来综合考察该律师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出的作用。

(二)多途径扩充资金来源

依据相关地区试点的经验来看,现阶段我国律师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的支持,相比较中央财政的地方财政资金是相对比较匮乏的。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地方财政资金也逐渐增加,但真正投入到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的比例则少之又少,其主要的原因是地方政府部门将较多的资金投入到了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因此,要解决律师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不仅仅要采取节流措施,更为重要的是要采取开源的途径。

随着国内税务制度的改革,国税与地税最终走向了合并的路线,

因此,今后我国在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可以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在此方面的支持力度,除此之外还可以进一步的引入社会资金来支持此方面的建设,从而形成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社会资金共同支撑局面,至于律师具体的收费细则,笔者建议可以参考各个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适时地进行调整,从而保障此方面律师基本的生活质量,提升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三)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如前文所述,目前国内的律师队伍素呈现出质层次不齐的特点,一些律师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呈现出经验不足和相关范围内专业知识匮乏的现状。因此,为了尽可能提高律师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作用,使得处理结果尽可能让当事人满意。

笔者认为,相关地区的司法局可以定期组织专业人士为从事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律师进行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其他方面的知识的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可以有律师与司法局的相关部门进行商定,根据律师在工作中的直接需求来进行培训,这样不仅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真正发挥该项制度积极作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升律师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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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志学 律师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刑事专业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泰州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泰州市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律协刑事培训授课专家库成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专业人才专家库成员,第五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泰州市优秀律师,泰州市业务能手,泰州市法治建设法律专家,2013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刑辩律师,2018年度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优秀刑辩律师,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律师特约监督员,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专家顾问,泰州市大健康产业保护检察专家委员,泰州学院特聘教授;陈志学主任领衔创办的尚学所为江苏第三家专注刑事领域律师事务所,秉承“尚法弘道、学志笃行”执业理念,为社会各界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尚学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成员,聘请刑事诉讼法学家樊崇义教授为尚学首席专家顾问…… 承办典型刑事案件: 1、原江苏省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某科秘书刘某受贿案; 2、泰州市委副秘书长,原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3、泰州市某区科技局副局长郑某贪污、受贿案; 4、泰州市高教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左某贪污、受贿案; 5、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副所长吴某徇私枉法案(不起诉); 6、泰兴市体育局主任孙某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7、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徐某受贿案; 8、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唐某贪污、受贿案; 9、泰州市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商某受贿案; 10、范某涉嫌合同诈骗二百余万案(不起诉); 11、MA (美籍)走私普通货物案; 12、饶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撤销案件); 13、李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撤销案件); 14、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 15、郑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 16、李某某强奸案(不起诉); 17、某企业家刘某污染环境案(不起诉); 18、孙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19、刘某等十几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等在全国和江苏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上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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