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起意、策划过程,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进入住宅是否经过主人的同意,经主人同意、允许,合法进入后,主人是否要求其退出;
⑶非法侵入后,是否实施了损害家具、电器、伤害他人等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
⑷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体、衣着特征,犯罪现场的情况,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其他见证人等。
2.被害人陈述:
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相貌和身体特征、衣着情况,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特征等;
⑵犯罪嫌疑人是否未经许可强行进入,进入后的言行表现,经许可进入的,要求其退出时,其拒绝退出时的言行表现等;
⑶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损害财物、伤害他人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
3.证人证言:
与被害人同住的家人、邻居、围观群众等证人所看到(听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体貌、进入他人住宅的过程,双方发生冲突的情况、现场情况;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破坏门(窗)的工具、威胁被害人的凶器等;
⑵现场遗留痕迹如血迹、毛发、指纹、脚印等;
⑶被行为人损坏的家具、电器等物品;
⑷书信、日记;
⑸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欠条等。
5.鉴定意见:
⑴关于凶器种类、打击部位、伤情等的法医鉴定意见;
⑵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等痕迹的鉴定意见;
⑶有关书证笔迹等文检鉴定意见;
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衣物、血迹、毛发等的DNA鉴定意见;
⑸被损物品的价格鉴定,犯罪工具的技术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⑵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出行、出入现场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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