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听法评茶 ,作者听法评茶
转自:刑事法典
一、罪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三、批准逮捕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事实
1、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存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虚开行为主要有三种:(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基本证据包括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涉案发票、印章等赃证物品照片、相关财务凭证及证人证言等;
3、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税款数额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对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定罪处罚。基本证据包括司法审计鉴定意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税务机关抵扣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及收条、电子缴款凭证等;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虚开行为的联络过程,包括受(开)票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如何结识受(开)票单位、个人,是否有中间人及中间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是单位犯罪等。值得注意的是:虚开的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的犯罪分子,不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均按照对同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单位的工商登记等;
2、发票开具及交接过程,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现场当事人等。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发票真伪、笔记及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相关会计账簿、货物运输合同、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辨认笔录等;
3、收取开票手续费的情况,包括是否收取手续费,如何协商确定具体开票数额或收取手续费比例,开票方、中间人的分配比例,受票方实际支付数量的比例,支付方式(现金、汇票等),支付次数,资金的流向,资金或单据实际交接给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转账记录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主观故意
要查明犯罪的起因、事先有无预谋、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是否明知、对共同犯罪是否明知等情况。该罪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虽然大部分该类案件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如果以其他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样构成本罪。
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同案的供述和辩解;(2)举报人、税务稽查人员、财会人员、经管人、仓库保管人等证人证言;(3)相关的账册、记账凭证、有关单据、鉴定意见等物证、书证。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的情节、手段、数额,犯罪后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证明赔偿、退赃等情况的税务机关抵扣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及收条、电子缴款凭证等;(6)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四、审查起诉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根据不同案件线索来源收集不同证据:
(1)税务机关移送线索的,证据还应包括审查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
(2)侦查机关工作中发现的,证据还应包括审查侦查机关的初查材料等;
(3)他人举报的,证据还应包括审查书面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等;
(4)主动投案的,证据还应包括审查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材料等。
2、“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还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基本证据包括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情况的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及收条、电子缴款凭证等。
3、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因身份、对象、手段的不同,可能还构成其他罪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刑法原理确立涉嫌罪名。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具有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
(4)将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的,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明知所虚开的发票不是用于抵扣税款,但使用虚开的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可能构成逃税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查证犯罪事实作为整个证据链条最重要环节,包括作案主体、作案时间和地点、作案手段及经过、犯罪金额及其他定罪情节等。
2、“作案主体”要查明系单位或自然人犯罪、作案人员的主体身份及刑事责任能力、作用地位和职责分工等。
“单位或自然人犯罪”,应当查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还是由个人决定实施的;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实施;是为了单位整体还是个人的利益实施,基本证据有:(1)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证人证言等;(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用途;(3)开票方、介绍人、受票方相关证人证言。
“作案人员的主体身份及刑事责任能力”除应当查明单位的登记信息和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外,基本证据有:
(1)犯罪嫌疑单位的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资格登记表等;
(2)相关责任人在单位中的职务和职责等,包括《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等;
(3)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等。
“作用地位和职责分工”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相关责任人在犯罪中的职责、分工及整体作用地位,基本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客观证据,包括相关文书、发票上的签字、银行转账、汇款的记录等;
(2)犯罪嫌疑人、同案犯及相关证人就各名作案人员作用地位、职责分工的供述及辩解,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3、“作案时间及地点”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时间以及地点,以确定管辖和追诉时效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开票单位、受票单位住所地、开具、抵扣发票时间、发票抵扣地等证据材料;
(2)证明预谋、实施犯罪时间和地点的相关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供述等。
4、“作案手段及经过”应当查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具体过程,重点审查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动机、预谋、行为及非法获利等,基本证据有:
(1)伪造的合同、销售单、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等;
(2)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3)相关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相关供述。
判断是否系虚开除了通过审核上述合同、银行流水、发票、相关证言和供述外,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核实是否存在与涉嫌虚开发票相对应的交易内容:
(1)调取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实际库存,查明货物是否实际出库,是否与发票内容一致;
(2)调取相关货物运输凭证,包括运输合同、运输费用支出凭证、运输发票等,要核查是否存在匹配的货物流通,物流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
(3)有无通过虚开非法获利,包括支付“开票费”的金额、途径等。
(4)其他可以证明发票并无真实交易相对应的证据材料。
5、作案动机、及预谋要查明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有无预谋,特别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虚开、接受虚开、或者介绍虚开发票并且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重点审查虚开发票的策划过程,包括开票方如何结识受票方,是否有中间人介绍,协商过程及具体内容等。
6、“犯罪金额及其他定罪情节”要查明虚开的税款数额、已经通过税务机关抵扣的税款金额,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以及其他定罪量刑情节,基本证据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金额;
(2)税务机关抵扣证明;
(3)相关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4)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款凭证等证实补交税款的证明材料等;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除通过上述途径审查犯罪金额外,还应当审查涉嫌虚开的发票的记账联、存根联之真实性,即核实填开内容、数额与涉嫌虚开的发票联、抵扣联是否一致,是否为“阴阳票”、“大头小尾”票等;对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要进行账、证、票相互比对。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犯罪主体,对于系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之间能都相互印证;
(2)关于犯罪故意,对于是否具有偷逃税款、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物证、书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虚开行为,对于是否存在实际的业务往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4)关于犯罪金额,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抵扣证明、税务机关涉税事项调查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主要包括
(1)应查明作案人员是否具备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2)虚开发票的“开票费”收取比例与虚开数额之间的比例是否符合逻辑;
(3)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方式,应查明犯罪嫌疑人事先对虚开行为是否明知、是否具备单独作案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其他同案犯的协助;对于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须从虚开决策、利润去向、虚开专用发票数与真实的交易量之间的比例等方面综合判断,考虑设立单位后是否以犯罪为主要活动。
2、对犯罪嫌疑人的以下辩解,应当进行查证,并予以合理排除
(1)对于辩解系挂靠经营的,应当查明是否存在真实的挂靠关系,基本证据如下:双方的挂靠协议、资金往来情况;与发票对应的交易合同等材料;相关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等。
(2)对于辩解系虚高贸易量为目的的,应当查明有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基本证据如下:涉案发票对应的进项或者销项发票;有无抵扣的证明材料;有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明材料。
五、证据清单(链条)
可将该罪的证据链条分为以下六环,每一环节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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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税务机关移送 |
立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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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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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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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经侦自侦 |
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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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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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经侦部门自行侦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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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自首 |
立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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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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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举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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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时间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税务机关抵扣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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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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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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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地点 |
开票企业、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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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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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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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员 |
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联系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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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证作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所需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2.户籍资料或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和原因。3.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相互印证。比如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4.对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侦查机关应当查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还是由个人决定实施的;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实施;是为了单位整体还是部分人的利益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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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介绍人就作案人员作用地位、职责分工的供述及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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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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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资格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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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任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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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及经过 |
伪造的合同、销售单、付款凭证及银行账户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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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机关要核实是否存在与涉嫌虚开发票对应的交易内容;调取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实际库存,查明货物是否实际出库,是否与发票内容一致;相关货物运输凭证,包括运输合同、运输费用支出凭证、运输发票等,要核查是否存在匹配的货物流通,物流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2.侦查机关要核查资金来源明细账、现金存款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收款或者银行收款凭据等,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对应的资金流向是否存在,以及资金流、票流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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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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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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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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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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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危害后果及其他相关情节 |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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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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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抵扣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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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及收条、电子缴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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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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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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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动机及目的 |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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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出于何种动机、事先有无预谋,特别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虚开、接受虚开、或者介绍虚开发票并且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2.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某种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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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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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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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发有关的手机聊天、通话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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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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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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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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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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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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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
自首、坦白说明、查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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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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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及收条、电子缴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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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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