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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辩护十三式:客户委托过程中的隐形陷阱

2024-06-10 20:47:11   1198次查看

客户委托的风险:法律服务中的隐形陷阱

一、引言

在法律服务领域,接待当事人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顺利进行,还直接影响到律师的职业声誉和法律服务的整体质量。然而,这一看似平常的环节却暗藏风险,稍有不慎,便可能使律师陷入困境。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剖析接待当事人过程中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律师同仁提供参考与警示。

二、识别不合格的委托人

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才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其他人员,包括朋友、同事或远方亲戚等,均无权委托。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干预案件处理。

因此,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必须首先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对于不合格的委托人,律师应明确告知其无权委托,并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案件进展。

 

若因疏忽而接受了不合格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职业声誉的双重打击。

三、警惕同案犯的伪装

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律师还需警惕同案犯的伪装。有些同案犯为了获取案件内部信息,会故意伪装成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他们可能通过编造虚假关系或利用相貌相似等手段进行伪装,以获取律师的信任。

为了防止泄露案件机密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保持警惕。可以通过询问详细问题、核实身份信息以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方式来识别同案犯的伪装。

一旦发现同案犯的伪装行为,律师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坚守职业道德,拒绝“找关系”的诱惑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时委托人会明确提出通过非法手段解决案件问题的要求。他们可能希望律师能够利用私人关系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司法公正或改变案件处理结果。

这种要求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还会严重损害律师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面对这种诱惑时,律师应坚决拒绝并明确告知委托人法律服务的原则和底线。同时,律师还应加强对委托人的法制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和案件处理程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五、防范虚假承诺的风险

为了争取案件委托或提高胜诉率,一些律师可能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虚构关系来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这种行为虽然短期内可能获得一定的利益,但长期来看却会对律师的职业生涯和法律服务的整体质量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避免虚假承诺带来的风险,律师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客观评估案件情况和自己的能力范围,并据此提供合理的法律服务建议。同时,律师还应加强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解释案件进展和可能面临的风险,以维护双方的信任关系。

六、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投案自首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有责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确的法律引导。若因误导导致犯罪嫌疑人继续逃跑或隐瞒罪行,律师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接待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时,律师应明确告知投案自首的法律意义和后果。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引导,促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承担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也是对法律职业的尊重和对社会公正的维护。

七、严格遵守收费规定和律所管理制度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收费问题一直是一个敏感话题。为了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律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律所内部管理制度。

私下接案件、私下收费以及不开发票等行为都是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为了防止这些风险的发生,律师应加强自律意识并接受律所的监督管理。在接待当事人时,应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收费和开票操作。同时,律所也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八、谨慎选择风险代理方式

风险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案件代理方式,其特点是根据案件结果来确定律师费用。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风险代理却是严格禁止的。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不允许通过私人协议来改变案件处理结果。

因此,在接待当事人时,律师应明确告知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坚决拒绝接受风险代理委托。

 

同时,律师还应加强对风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确保自己在执业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

九、总结

接待当事人的风险是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和谨慎,以确保自己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

通过识别不合格的委托人、警惕同案犯的伪装、坚守职业道德、防范虚假承诺、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严格遵守收费规定和律所管理制度以及谨慎选择风险代理方式等措施,律师可以有效地降低接待当事人的风险。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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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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