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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坟式辩护和占坑式辩护,有什么区别?

2024-07-07 08:57:23   756次查看

刨坟式辩护和占坑式辩护,有什么区别?

刑事辩护,是个很有争议的行业。

有些人会错误的认为“刑辩律师都是帮坏人辩护的,是十恶不赦的帮凶”。

前几年,又发生了刑事辩护和“形式”辩护的大讨论。

最近一段时间,讨论比较激烈的是刨坟式辩护是不是值得推广的问题。

这几天,登上热搜的又是占坑式辩护。

大有”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趋势。

 

由于讨论的过于热烈,对于这两种辩护的具体内容,我们在这里就不再细说,只简单的讨论另一个问题——刨坟式辩护和占坑式辩护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一、委托主体不太一样。

1.刨坟式辩护

委托人大概率是被告人的家人,或者是被告人自己。

这种案件多数是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也好,家属也罢,都不太愿意直接用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对于自行委托的律师比较放心一些。

2.占坑式辩护

委托方或者指派方,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律师(在这里并不是说法律援助律师有什么问题,只是就事论事)。

既然有争议,说明占坑式辩护,只是站住了辩护人的这个位置,并没有做出具体的更有效的辩护,否则就不至于有这么大的争议。

另外如果是自费委托的律师,委托人有权直接解除辩护律师,也不会出现占着位置不干活的事情。

二、尽责程度有所区别。

1.刨坟式辩护

大多有点死磕派的味道,他们为了达到辩护的效果或者是原定目标,可以穷尽一切可以想到的办法。

用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来形容他们并不为过。

 

这种方式去辩护,实质上还是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去刨别人的祖坟,对方显然不会太高兴,一旦有机会,肯定不会放过律师。

这也就说明,用这种方式辩护的律师,显然是比较负责任的,至少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敢于叫板控方,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

2.占坑式辩护

在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提出异议,自行委托律师之后,法援律师仍然不愿意退出辩护,这就是争议所在。

这种情况下,大概率是因为法援律师的辩护没有起到太好的效果,或者是控方的观点明显有问题,但是法援律师不敢提出抗议,只是一味的在配合法庭走过场。

这也是家属提出抗议的最根本原因,说明这种辩护没有尽到作为辩护律师的责任。

三、家属满意程度不一样。

1.刨坟式辩护

有些争议比较大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以及家人都认为是冤假错案的,家人其实很清楚案件的结果,哪怕做出再多的努力,可能结果都不会太满意。

其实他们仍然愿意花钱去委托一个敢于说话的律师,究竟有什么样的动力在支撑他们呢?

他们不外乎,想达到一种效果——让这些敢说话的律师,把他们想说不敢说的话说出来,把他们想说不会说的话说出来,或许仅此而已。

所以,只要律师能把他们想说的话说出来,把案件里边的问题通通的在法庭上讲出来,他们就已经很满意了。

 

2.占坑式辩护

前段时间我办理过一个涉恶的诈骗团伙案件,第一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总共说过三句话:

第1句,发问阶段,法官问律师是否需要发问,该辩护律师回答:不需要发问。

第2句,质证阶段,法官问律师对证据有没有异议,该辩护人回答:没有异议。

第3句,法庭辩论阶段,法官问律师有什么辩护意见要发表,回答是这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为了节省法庭审理时间,本辩护人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本来我们还以为,他会在庭上快速说一下自己的辩护要点,但是我们都没有听到,他只是说完上面的话,就结束了他的发言。

试想,这种辩护,怎么可能会获得被告人以及家属的满意呢?

四、最写在后

总之,不管是哪一种辩护,刨坟式辩护也好,占坑式辩护也罢,只要能给被告人带来好的效果,对被告人负责,那就可以视为有效辩护,或者说的更直接一些,是有效果的变化,而不是仅仅走过场的“形式辩护”。

如果起不到任何效果,那就应该扪心自问一下,是否对得起被告人以及其家人的信任。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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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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