刨坟式辩护和占坑式辩护,有什么区别?
刑事辩护,是个很有争议的行业。
有些人会错误的认为“刑辩律师都是帮坏人辩护的,是十恶不赦的帮凶”。
前几年,又发生了刑事辩护和“形式”辩护的大讨论。
最近一段时间,讨论比较激烈的是刨坟式辩护是不是值得推广的问题。
这几天,登上热搜的又是占坑式辩护。
大有”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趋势。
由于讨论的过于热烈,对于这两种辩护的具体内容,我们在这里就不再细说,只简单的讨论另一个问题——刨坟式辩护和占坑式辩护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一、委托主体不太一样。
1.刨坟式辩护
委托人大概率是被告人的家人,或者是被告人自己。
这种案件多数是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也好,家属也罢,都不太愿意直接用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对于自行委托的律师比较放心一些。
2.占坑式辩护
委托方或者指派方,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律师(在这里并不是说法律援助律师有什么问题,只是就事论事)。
既然有争议,说明占坑式辩护,只是站住了辩护人的这个位置,并没有做出具体的更有效的辩护,否则就不至于有这么大的争议。
另外如果是自费委托的律师,委托人有权直接解除辩护律师,也不会出现占着位置不干活的事情。
二、尽责程度有所区别。
1.刨坟式辩护
大多有点死磕派的味道,他们为了达到辩护的效果或者是原定目标,可以穷尽一切可以想到的办法。
用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来形容他们并不为过。
这种方式去辩护,实质上还是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去刨别人的祖坟,对方显然不会太高兴,一旦有机会,肯定不会放过律师。
这也就说明,用这种方式辩护的律师,显然是比较负责任的,至少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敢于叫板控方,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
2.占坑式辩护
在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提出异议,自行委托律师之后,法援律师仍然不愿意退出辩护,这就是争议所在。
这种情况下,大概率是因为法援律师的辩护没有起到太好的效果,或者是控方的观点明显有问题,但是法援律师不敢提出抗议,只是一味的在配合法庭走过场。
这也是家属提出抗议的最根本原因,说明这种辩护没有尽到作为辩护律师的责任。
三、家属满意程度不一样。
1.刨坟式辩护
有些争议比较大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以及家人都认为是冤假错案的,家人其实很清楚案件的结果,哪怕做出再多的努力,可能结果都不会太满意。
其实他们仍然愿意花钱去委托一个敢于说话的律师,究竟有什么样的动力在支撑他们呢?
他们不外乎,想达到一种效果——让这些敢说话的律师,把他们想说不敢说的话说出来,把他们想说不会说的话说出来,或许仅此而已。
所以,只要律师能把他们想说的话说出来,把案件里边的问题通通的在法庭上讲出来,他们就已经很满意了。
2.占坑式辩护
前段时间我办理过一个涉恶的诈骗团伙案件,第一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总共说过三句话:
第1句,发问阶段,法官问律师是否需要发问,该辩护律师回答:不需要发问。
第2句,质证阶段,法官问律师对证据有没有异议,该辩护人回答:没有异议。
第3句,法庭辩论阶段,法官问律师有什么辩护意见要发表,回答是这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为了节省法庭审理时间,本辩护人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本来我们还以为,他会在庭上快速说一下自己的辩护要点,但是我们都没有听到,他只是说完上面的话,就结束了他的发言。
试想,这种辩护,怎么可能会获得被告人以及家属的满意呢?
四、最写在后
总之,不管是哪一种辩护,刨坟式辩护也好,占坑式辩护也罢,只要能给被告人带来好的效果,对被告人负责,那就可以视为有效辩护,或者说的更直接一些,是有效果的变化,而不是仅仅走过场的“形式辩护”。
如果起不到任何效果,那就应该扪心自问一下,是否对得起被告人以及其家人的信任。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