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关键。
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更是关键中的关键。
如果质证的效果比较好,把鉴定一下给打掉,即便不能搞成不对,至少量刑也会大幅度下降。
比如毒品量比较大的,本来有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很可能因为鉴定意见没有了,于是就保住了一条性命。
如何才能做到有效质证呢?
至少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对毒品类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〇1
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没有资质?
不管是鉴定机构还是鉴定人,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行,否则就不应该再鉴定意见上盖章和签字。
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要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必须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连设立鉴定机构的资格都没有,更别提鉴定。
鉴定人,也是同样道理,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够从事鉴定业务。
而且其资质要符合鉴定毒品的条件,否则,即便有资质,但是不能鉴定毒品相关业务,也不行。
另外,可以从所在省司法厅调取鉴定人是否备案的材料,因为毒品鉴定相对来讲更正规,即便有资质,也要备案才可以。
〇2
鉴定意见的形式是否存在问题?
鉴定意见的形式大概包括这么几项,可以审查一下是否全部具备:
1.序言。
2.简要案情。
3.检材取样。
4.检验过程以及记录。
5.分析说明。
6.鉴定意见。
……
按照规定,鉴定意见最后面必须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亲笔签名,同时还要有鉴定机构盖章才行。
如果没有盖章和签名,则属于重大瑕疵,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〇3
鉴定意见中关于提取、扣押毒品的叙述是否有瑕疵?
法律的条条框框太多太庞杂,不见得每一个办案人员,对于法条都能特别熟悉。
这就会导致不少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重大问题。
特别是一些毒品案件,相对来讲对于程序的要求较高,而偷懒几乎是人类的天性,办案人员在繁忙的工作中能省事就省事,于是在提取扣押毒品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漏洞,当然也是辩护律师的机会。
所以,一定要结合着卷宗里面的程序性文件,审查鉴定意见中,关于提取扣押毒品的程序是否有突破口。
〇4
鉴定意见中送检过程、拆封、取样过程的叙述有无问题?
侦查人员,在提取扣押毒品的过程中会出现问题。
鉴定人员在送检、拆封、取样的过程中,同样也会出现或大或小的问题。
稍微不慎重,就有可能造成检材被污染。
比如两院一部《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规定》第25条是这样规定的:
“对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多份检测,应当逐一编号或者命名,且检材的编号、名称应当与其他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
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防止检材被污染,一旦检材被污染,就很难得出公正客观的鉴定意见。
〇5
是否有毒品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毒品提扣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必须有毒品含量鉴定意见。
如果没有毒品含量鉴定意见,则至少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前几年,我们办理的一起二十多公斤的毒品案件,就是因为毒品含量鉴定意见被打掉,二审才改判死缓的。
最近新公布的《昆明会议纪要》,其实也有相关规定。
〇6
鉴定意见有没有送达给被告人?
《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千万注意,上面规定的是“应当”,也就是必须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想告知就告知。
如果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就意味着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属于严重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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