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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找到哪些漏洞,质证效果才好?

2024-07-07 09:19:04   783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

涉及税务、发票类的刑事案件,基本上都会涉及到审计报告,或者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这种证据,在很多律师看来可能很难找出破绽或者漏洞,想要实现理想的开庭效果,能够有效辩护,确实还是蛮难的。

不过如果认真研究一下司法鉴定意见的本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想要找出其中的漏洞,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简单的举几个例子,或者说是几个漏洞。

〇2

检材被污染,缺乏同一性。

 

不少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在扣押证据时,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程序意识淡薄,会导致程序性错误。

比如,在一起危害野生动物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查扣了一级保护动物之后,并没有在现场做扣押登记、也没有当场进行密封保存、更没有做扣押清单,这就导致后期鉴定使用的检材和现场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同一性存在问题。

也就是说,案件中的检材已经被污染。

这种情况下,依据被污染的检材作出的鉴定意见,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〇3

检材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65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该是原件。

如果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印件。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4条规定,你已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印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刑事案件中,据以定案的证据,原则上应该是原件。

只有例外情况下,才可以是复印件,但是复印件要通过其他的方式,可以和原件核对无误。

由此可见,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也必须是复印件,需要能核实其真实性后,才能作为鉴定意见的依据。

否则,这种鉴定意见就属于无本之木。

〇4

检材不充分、不完整。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据此可知,刑事案件中,作为委托人的侦查机关,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而不应该提供不充分、不完整的材料。(真实性在这里就无须再提)

比如在一些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中,如果检材(比如销售记录、交易流水)没有提供完整,那么得出来的结论,很可能是错误的。

 

本身一个无罪案件,或许就变成了一个冤家错案。

〇5

鉴定意见,直接引用刑事卷宗中的言词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第24条规定,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鉴定意见必须具备客观性、中立性、科学性、独立性。

而一旦在鉴定意见中引用了卷宗中的言词证据,就会导致鉴定意见丧失客观性、中立性和独立性。

因为会造成鉴定人有先入为主的想法,进而会有倾向性。

〇6

鉴定意见中的意见不明确。

特别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这种问题更为常见。

因为大多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都是会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

 

而这些会计师们,对于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区别,并不见得都能搞清楚。

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他们会采用审计报告的流程,将审计报告改头换面,冒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审计报告可以出具存在模糊性推测性的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甚至还可以不出具意见。

而鉴定意见则完全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也就是说,如果鉴定意见中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那么这个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〇7

鉴定意见没有送达当事人。

《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注意,上面说的是“应当”,也就是必须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就意味着程序违法。

因为等于变相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而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权利取得的证据,当然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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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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