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一
最近办理过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嫌疑人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本以为没啥事,不幸在小区门口被查,刑事立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189mg/100ml。
移送法院后,因为有自首情节又被退回检察院,希望争取不起诉。
这类“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案件,还有没有辩护空间呢?
〇二
在多数人看来,这类案件应该没什么价值,也没有垫付的空间。
实则不然。
根据以往经验,包括检索的案例,这类案件真的认真研究,还是有不少的空间。
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1、涉案的车辆是不是机动车?
汽油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目前争议并不大。
但是电动自行车,并不是属于刑法、刑事诉讼中规定的机动车,而按照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涉事车辆必须是机动车。
所以,当事人驾乘的如果是电动自行车,则必须进行车辆类别和属性鉴定。
即便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也不应该认定为机动车。
毕竟,危险驾驶罪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甚至还关系到当事人家人后代,必须要慎重对待。
如果认定是机动车,就必须有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才行。
2、驾驶机动车时,是否在“道路”上?
要定危险驾驶罪,前提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如果在非道路上比如小区内驾驶车辆,显然就有可能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时,“道路”往往就会成为重要争议焦点。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单位或者小区内部道路等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就值得深究。
比如小区内酒后驾车,就要看小区性质。
有门卫看管、社会车辆不能自由进出的封闭小区,这种小区道路就不应该算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在这种封闭小区内酒后开车不能算作酒驾;
不过,如果小区比较开放,没有门卫、社会车辆也可以自由进出,就很有可能视为酒驾。
3、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问题集中在血液的取样和含量鉴定上。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是否违规使用醇类(酒精类)消毒器具抽取血液,导致检材被污染,酒精含量的鉴定则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②查获嫌疑人时,是否出示了警官证?
③有没有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全部执法过程?没有全程记录,也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所取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④抽取血样是否按照规定采取密封保存?
⑤抽取血样时,有没有按照规定摇晃,让血样符合标准?
4、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危险驾驶案件中,取证程序很重要,鉴定程序则更加重要,因为如果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被打掉了,这个案件就注定不可能定罪处罚。
问题就是:
①抽取血样后,是否按照规定期限送检鉴定机构?
②送检时,血样是否保证低温保存?
③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
④鉴定人是否有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⑤鉴定机构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实验室?
⑥鉴定意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做出?
……
5、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如果不能无罪,就要考虑能否从轻处罚。
想从轻处罚,就要找从轻处罚的情节。
比如,自首情节;
比如,立功表现;
再比如,取得受害人谅解……
〇三
任何案件,都不可能一点希望都没有。
只要认真研究努力争取,都是有可能找到解决办法的。
所以说,不是有了希望,才去努力或者说才去坚持;或许恰恰是因为我们努力了、我们争取了、我们坚持了,这个案件才慢慢的越来越有希望。
祝您好运!……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