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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技巧: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好用法律规定吗?

2024-08-10 12:55:08   1108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

最近办理了好几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确实发现了不少问题。

恰好《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刚好发布,从里面也能找到不少对辩护工作比较有利的规定,当然里面也有一些对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有利的规定。

下面简单列举几条。

〇2

法律规定:

《意见》第23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到场的,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具体使用:

根据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受害人时,必须优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通知不到,或者有其他原因的情况下才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

换句话说,如果直接通知非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取证程序上就有严重漏洞。

不管是出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协助法庭更好的查明事实,防止冤假错案,辩护律师都应该向合议庭指出这种错误。

〇3

具体法条:

《意见》第24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

如何使用:

在办理涉及未成年受害人案件时,根据该规定,可以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要求,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或许从中可以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为什么可以查看?

因为录音录像必须随案移送,而不得藏着掖着。

 

另外,如果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不连续情况,应该向办案机关要求非法证据排除。

一旦受害人指控证据被排除,法院量刑就会陷入严重困难,“无罪”并非没有可能。

〇4

具体规定:

《意见》第29条: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使用方法:

实事求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标准本身就是认定刑事案件最重要的原则,甚至可以说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底线。

为啥要在此郑重的再次重点提出?

原因很简单:因为很多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没有实事求是,也没有确保证据确实充分,更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导致冤假错案不断上演。

 

有些案件,办案人员证据既不确实,也不充分的情况下,只是内心中觉得性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就直接定罪处罚,显然不符合该项规定。

〇5

意见内容:

《意见》第31条:对14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思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

发挥空间:

这是一把双刃剑。

既有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有可能给被告人带来不利。

就看如何使用。

先看看有利的吧——

对于14周岁以上未成年受害人,真实意思的判断,不应该以其“明确表示反对”为唯一依据,而应该充分考虑其他客观性因素,来反推受害人的真实意图。

特别是,被侵害后的前后表现、双方关系。

比如,尽管控方指控受害人被性侵,或者受害人坚持说自己不自愿,但是发生关系前后,所谓受害人没有任何异常表现,或者发生关系后双方关系仍然很和谐,依旧一起玩耍一起逛街一起吃饭,如果此种情况下仍然认定强奸罪,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〇6

上述规定里,不仅有对嫌疑人有利的,也有对受害人有利的地方。

下次抽空聊聊那一部分。

下次再会!……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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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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