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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明知道可能会输的官司,究竟要不要接?

2024-09-01 10:24:23   1234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楔子

明知道可能会输的官司,还要不要接?

经常会有年轻律师问这个问题。

我基本上会劝他们不要接这种案件,理由有二:

第一,经常办这种注定会输的案件,会打击自己的自信心,长期下去,或许会失去做律师的信心。

第二,如今是大数据时代,律师的大多数案例都会上传到网上去,潜在当事人是可以检索到的,一旦我们输的法律文书较多,肯定会对自己今后的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多数年轻律师也会听从我的建议。

〇1

不过有的时候,我自己也会遇到这种情况。

有些官司,简单的一看,可能注定就会输。

比如一些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以及我们频繁办理的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特别是一些刑事案件。

明显的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就应该判处无罪,尽快将人释放,还其自由。

现实中,却往往相反。

办案人员说:你觉得无罪,但是我们认为他就是有罪,应该定罪量刑?

难以理解,就问:理由呢?

人家也干脆:没有理由,就是这么认为的!

多么霸气……

遇到这种情况,还能说啥,只有两种方式:要么,忍忍就过去了,谁叫人家手握权力呢。

 

要么,那就孤注一掷,谁还不是两个肩膀顶个脑袋,只要自己行的正,那就可以对抗到底,为了当事人,也只有拼了。

〇2

遇到上述情况,大多数人可能是第1种选择。

当然,毫无犹豫的做第2种选择的,肯定也大有人在,恰恰是这种人,或许才是中国法治进步的最大推动者。

前几天看到一个庭审录像,是深圳某大学老师王勇起诉交通警察局的案件。

庭审过程,那叫一个精彩。

一个非法律专业老师,对于庭审规则并不太熟悉,但是对于证据规则和司法解释的理解,那叫一个透彻。

几乎信手拈来,刀刀致命。

几乎以一人之力,对抗对面的三个警察和一个律师,偶尔还要和主办法官有来有往。

王勇老师为了什么?

为名?

貌似也不是那种沽名钓誉之人。

为利?

折腾半天,争议标的也就不足千元,加上精神损害赔偿,也就三千元左右,也不算太多利吧?

 

王勇老师,不过是为了更多人的利益而已,为了中国法治能够走得更稳、走得更快、走得更远。

〇3

尽管王勇老师准备那么充分,当初他应该也不能确定自己究竟能赢,还是会输。

只不过,最终的结果对于王老师来讲比较理想——大获全胜。

但是不少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多说是以失败而告终,即便自己特别有理。

我经常会给当事人讲,只有坚持了才有可能成功,但是坚持不懈的必然成功。

相反,如果早早的放弃,那就必然会失败,一点成功的希望都没有。

尾声

受王勇老师的鼓舞,我也准备起诉一下某地方的高速交警大队。

目前,应该有不少高速交警大队都在做同一件事——违法设置测速点,拍到某一个倒霉蛋,就会直接给他打电话,让其下去处理违章。

这种情况,至少有两个地方违法:

其一,没有经过批准,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违规设置测速点,显然是为了要违章数额。

明显违法。

其二,明知驾驶员正在开车,仍然不顾驾驶员和乘客安危给驾驶员打电话,典型的知法犯法,拿他人性命不当回事。

看文章的,请您告诉我:觉得这样的官司值得打吗?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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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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