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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宇⎟传播淫秽内容招嫖的模式及辩护考量

2024-09-03 15:52:33   279次查看

随着我国扫黄力度持续推进,线下实体产业深受打击,从业人员逐步转战线上。

 

且由过往的组织化、规模化、培训套路化逐步向个体化、散客化、定制化演变,并且同性群体服务也借助网络传播便捷属性,越来越多的被推广……

 

 

一、犯罪模式图解

 

在笔者接触的案件中,逐步发现当下该类型活动,基本呈现下图形式:

 

 

在此犯罪模式中,极其符合传统犯罪网络化带来的特点,对侦查及办案工作带来难度。根据涉及的阶段不同,发挥作用地位不同,交易是否完成等问题,各环节上的主体的涉及的罪名多有变化,甚至和已有的裁判规定发生冲突。

 

(补充:“管某东强制猥亵等数罪一案”明确了同性之间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钟某科等人组织卖淫案”明确了同性之间可以构成组织卖淫罪。后文不再对同性群体在该犯罪模式中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论述)

 

笔者尝试分析如下:

 

二、罪名解读及辩护考量

 

(一)准备阶段中,进行性爱视频的录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首先,在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2-1-374-001】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中裁判要旨明确,刑法并不处罚自己观看、收藏淫秽物品,而是处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播、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案中从业男女进行性爱过程录制,或者复制、剪辑网络淫秽视频并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为了寻求刺激(多考虑后续获客阶段中能吸引客户关注)而开始形成多人运动、奸淫幼女、迷奸他人。则依据情况不同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强奸罪。

 

(二)获客阶段中,将剪辑的性爱视频、图片进行宣发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问题?

 

1、是否构成犯罪?

 

一般来说,经过编辑的性爱视频、图文,在伴随着获取嫖客的目的下,显然会被剪辑为淫秽物品,进而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但部分具有风险意识的从业人员,在视频剪辑过程中,采取了打码等遮挡方式,或者在视频剪辑过程中绝不曝露性器官,剪辑出一种带有氛围感而不黄的视频内容。在此情况下,视频内容未必会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具体内容要进行司法认定。——举例说明,hk三级片完整版属于淫秽物品,但是通过审核的仍可在大陆流媒体播放,且网友对此类影片做视频解说剧情,不展示具体内容的,也不会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2、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or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类犯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牟利,应与传播淫秽物品这一行为构成因果关系,而在涉案犯罪模式中,传播者同时作为招嫖主体,并不天然有贩卖淫秽物牟利的意图。笔者接触的案例中,公安机关往往先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进行立案侦查,据此可以明确在即使有证据证明传播者是利用淫秽物品引流获客,但因为最终获利链条在于提供有偿性服务,也只能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3、需考虑,本阶段中出现的“代聊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

 

在此犯罪模式中,部分从业人员会安排助理甚至伴侣作为代聊人员,负责账户运营、私信对接,该行为人简称为“代聊手”。

 

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5-1-370-001】的王某岳、赵某、余某棽、董某祥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中“代聊手”行为的定性,明确的裁判要旨:“介绍卖淫是替卖淫者寻找、招徕、介绍嫖客的淫媒行为。介绍者在卖淫者与嫖客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从卖淫者处获得报酬。介绍者与卖淫者关系密切,利益牵连,通常形成固定联系。“代聊手”主观上不知晓卖淫者的情况,客观上不服务于卖淫者,不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构建联系,亦不直接从卖淫者处获取费用,仅单一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提供讯息服务,属于组织者的“下线”,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可见,该裁判要旨写的过于绝对,容易让人得出“代聊手”不构成介绍卖淫罪,只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解读。

 

那么在本文讨论的犯罪模式中,就会出现了因为从业人员是个体户,从事个人的卖淫活动,不够成组织卖淫罪的情形,而为其服务的“代聊手”因为无法协助“组织”,从而均无罪的结果。

 

但该案例的裁判要旨前半段明确,传统的代聊手服务于“组织”,而本文反复强调,在传统犯罪连接上网络后,很多行为模式的认定应当与时俱进。“代聊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获利方面的因果关系,而在本文涉案犯罪模式中,视频传播者同时作为卖淫主体,其对代聊手支付费用,代聊手在卖淫者与嫖客间构建联系,笔者认为可以将“代聊手”作介绍卖淫罪。

 

(三)交易阶段中,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特点,出现多种罪名组合的复杂情形。

 

本文最后一次强调,在传统犯罪连接上网络后,很多行为模式的认定出现了难度。

 

最原始的模型(模型1):如果在线下,一个卖y人员通过个人微信发送招嫖信息,找到客户并发生交易,行为人最多接受行政拘留。

 

在原始的模型上线后,出现最简单的模型(模型2):一个卖y人员通过推特、wx在社区发送了淫秽内容,获取客户,发生性关系。如果淫秽内容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则行为人会被以该罪定罪量刑。

 

将模型2中获客后的行为扩充(模型3),罪数问题开始出现争议:一个卖y人员通过推特、wx在社区发送了淫秽内容,获取客户发生性关系,后不断积累客户导致应接不暇,开始向同行推介客户,引诱身边人接待客户,租赁场地给其他人员从事交易活动,为了满足客户需求攫取利润开展多人运动,则又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介绍、引诱、容留他人卖y的罪名。此时行为人是否可以辩解,传播淫秽物品是后续犯罪行为的手段,应以后续罪名一罪进行认定?

 

另一种情形下(模型4),卖y人员一方面以会员内购的形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稳定客源,另一方面开展同行之间的组织、介绍卖淫活动,此时是否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卖y相关罪名数罪并罚?

 

这是辩护人值得考虑,但无法在此详细展开论述的,罪数问题还是需要结合具体证据,进行体系性评价。比如过往的网络主播卖y案件中,直播过程中的淫秽表演是单独定罪,还是考虑作为幕后组织者吸引客户的手段,吸收进入组织卖y罪中考量。各地司法裁断不一,也是需要律师论证说理的空间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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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小宇 律师

个人简介: 吾辩护刑事律师团体负责人、深圳律协常见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泰和泰(深圳)办公室刑事部秘书长暨网络犯罪研究中心负责人。其专注刑事案件办理,长期形成刑辩实务文章发表于主理的公众号《鹏城刑辩人》,其以“刑法人,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为座右铭,致力于做一个能让蒙冤者清白、能伴失足者前行的好律师。 团队案例: 〇、刑事控告类 中山房地产公司特大合同诈骗系列案,代理多名被害人控告维权,使得诈骗团伙被立案并最终判刑; 某公司公关人员被客户性侵案,代理控告维权,使控告人因一起强奸事实获刑六年半的从重判罚; 陈先生被生意伙伴诈骗案,代理控告维权,成功立案; 某企业员工职务侵占,代理控告维权,成立以伪造企业印章罪立案; 某职务犯罪当事人需要立功控告,成功检举他人职务犯罪事实,获得立功认定; 某案件当事人需要立功控告,成功检举他人性侵、贩卖毒品事实,立功线索被核查。 一、网络犯罪类 某工作室涉“剑网三”外挂程序案,做轻罪辩护,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变更认定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全案缓刑; 保活技术涉嫌破坏计算系信息系统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陈某利用黄金掩隐案,被公诉帮信、掩隐两罪,经辩护最终认定掩隐一罪; 某短信群发公司涉嫌电信诈骗一案,做无罪辩护,定性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公安终止侦查; 某公司涉嫌爬虫小某书数据一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某公司file币挖矿涉传销案,为员工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彭某涉虚拟币诈骗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果某涉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二、职务犯罪 某处长被公诉贪污、受贿一案,作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 某医院院长受贿一案,做罪轻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 冯某被控告职务侵占罪,做刑事危机应对,公安不予立案; 冯某自诉侵占案,做无罪辩护,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后驳回自诉人起诉; 某保安公司涉行贿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不予逮捕; 知名网络广告商涉嫌行贿知名网络游戏公司高管一案,做刑事危机应对,获得不立案处置; 三、经济犯罪 某宁、某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做罪轻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伍某某涉嫌找关系型诈骗700万,经半年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李某涉嫌诈骗案,作为轻罪辩护,认定为合同诈骗,十年以上量刑变为判三缓三处理; 德州扑克开设赌场案、六合彩开设赌场,为当事人争取到立功情节,全团伙中唯一适用缓刑。 四、传统犯罪 林某某故意杀人案,做罪轻辩护,成功保命; 刘某等人团伙盗窃案,做罪轻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张某涉嫌强奸女下属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起诉; 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L某涉嫌强奸(未成年)一案,作无罪辩护,检察院批捕,后存疑不起诉: 梁某涉嫌强奸(未成年)一案,作无罪辩护,检察院批捕,后存疑不起诉; 陈某醉酒型强奸,做无罪辩护,后被协调为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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