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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判决生效前,家人为啥不能会见嫌疑人?

2024-11-03 17:54:55   558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犯罪嫌疑人判决生效前,家人为啥不能会见嫌疑人?


经常会有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咨询:

1.这都关了好几个月了,为什么我们家里人不能会见被告人呢?连一句话都不能说吗?

2.难道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家里人一直都不能会见嫌疑人吗?

3.家人究竟什么时间才能会见呢?

在犯罪嫌疑人判决生效前,家人不能会见嫌疑人的原因,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和看守所的严格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刑事诉讼程序要求

1.保障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避免证据被污染或串供等情况的发生,通常会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外界的接触,最重要的人员就是嫌疑人的家人。

这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2.保护证据:

在案件侦查阶段,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案件审理至关重要。

允许家属会见可能会增加证据被篡改或销毁的风险,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有人可能会持反对态度:委托了律师,家里人不是同样可以通过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吗?这难道就不会导致证据被篡改或者被销毁吗?

其实这是不一样的。

作为专业的律师,至少有律师协会管理(或者说监督)他们,导致他们不敢过于随便。

另外如果真正做了过分的事情,律师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证也会吊销,导致失业。

二、看守所管理规定

1.安全考虑:

看守所作为刑事案件的羁押场所,有其严格的管理规定。为保障看守所的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外界勾结,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通常会限制其会见权。

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利用会见机会传递信息、串供或策划逃脱等行为。

另外,也是为了保证嫌疑人自身的安全。

因为,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并不是太好,一旦遇到外界的刺激,甚至有些人选择走极端。

2.秩序维护:

看守所内的秩序,对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安全和管理至关重要。允许随意会见,可能会破坏看守所的秩序,增加管理难度和风险。

因为,并不见得天下的每一个人都是善良的,也不见得每一个人都想着别人好,更不能保证每一个嫌疑人没有仇人。

如果有仇人,而恰好这个仇人有机会会见犯罪嫌疑人,结果很可能会失控。

这样失控的结果,并不是哪一个领导能够承担的。

三、会见时间

关于家人何时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是在判决生效并执行刑罚后。

一旦判决生效,罪犯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见其亲属。有的时候,再将罪犯送去监狱之前,也会在押送到车上,让罪犯给家里人通个电话,报一声平安。

在此之前,家属一般只能通过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会见,以了解案件情况和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者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通知其家属会见,由办案人员在场陪同,并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通信设备。

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人性关怀。

然而,这样的特殊会见机会是非常有限的,并且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家属仍然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并执行刑罚后,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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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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