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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辩护十三式:会见嫌疑人,有什么风险?

2024-06-10 20:44:36   1414次查看

刑辩律师会见嫌疑人的风险识别与防范之策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会见嫌疑人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不仅是律师与嫌疑人建立信任、了解案情的关键步骤,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也面临着诸多潜在的风险。

因此,刑辩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识别各种可能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律师会见的风险识别

1.违规传递物品的风险

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有时可能会受到家属或嫌疑人的委托,传递一些物品,如食品、药品、香烟等。然而,这些看似简单的传递行为,却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其一,这些物品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如串供、行贿等;

其二,如果药品食品吃出问题,谁都受不了底;

其三,即使物品本身没有问题,但传递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监管规定,律师可能会因此受到处罚。

 

2.违规传递信息的风险

除了物品传递外,信息传递也是律师会见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环节。

律师在会见时,可能会收到嫌疑人或家属的请求,帮助传递一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也有可能是找关系、毁灭证据、串供等违法信息。

如果律师不慎卷入其中,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可能使自己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

到时,悔之晚矣。

3.违规携带他人会见的风险

在我国,只有辩护人才有权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人均没有权利会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律师违规携带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引发串供、毁灭证据等刑事风险。

现实中,确实有不少人在委托律师时,会抱着不切实际的幻想,想和律师一起进入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遇到这种情况,直接坚决拒绝就行,即便丢了案件,也不能丢了律师自己的饭碗。

4.违规使用通讯工具的风险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通讯工具的使用却需要特别谨慎。

一方面,律师需要遵守监管规定,不得在会见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另一方面,即使律师没有直接使用通讯工具进行违法活动,但如果被发现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也可能会被视为违反规定而受到处罚。

 

当然,或许有些看守所比较开明,会让律师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录下会见的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使会见更快捷,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律师个人。

不过,果真如此,律师就更应该慎重,因为一旦允许录音录像,委托人就有可能要求查看,究竟让不让他们看,又是个大问题。

5.教唆当事人做虚假陈述的风险

在与嫌疑人交流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辞和态度,要尽量态度明确,不要造成误导。

律师不能以任何方式教唆、诱导或暗示当事人做虚假陈述或提供伪证。

这不仅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还可能对案件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一旦嫌疑人,翻供

6.未委托即会见的风险

为了争取案源或出于其他目的,有些律师可能会在未获得家属委托的情况下违规会见嫌疑人。

几乎所有看守所,都要求律师会见必须提供嫌疑人近亲属的授权委托,既然律师没有获得委托,那么,他能做的或许只能是伪造授权委托书。

这,可是个严重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的执业规定,更会损害律师的形象和信誉。

而且是难以挽回无法弥补的损害。

二、律师会见的风险防范之策

1.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不得违规传递物品、信息或携带他人会见;不得使用通讯工具进行违法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教唆当事人做虚假陈述或提供伪证。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和规范,才能确保律师会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保持与监管机构的良好沟通

在会见前,律师应与监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会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会见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需要帮助时,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并寻求支持,随着政府机构服务意识的提高,我们提出的要求只要合理合法,大概率会得到正面反馈的。

通过与监管机构的良好沟通,可以减少误解和冲突,降低律师会见的风险。

3.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要注意观察嫌疑人的言谈举止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律师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4.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更有效地防范律师会见的风险,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可以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例如:制定详细的会见制度和流程;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加强对年轻律师的培训和管理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降低律师会见的风险并提高工作效率。

三、结语

作为刑辩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面临着巨大的执业风险。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识别并防范各种潜在的风险。

 

通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持与监管机构的良好沟通、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以及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等措施的实施,可以确保律师会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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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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