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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究竟还有没有存在必要?

2024-12-15 13:46:26   720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捕诉合一”,究竟是好是坏?

〇一

有人说,权力的高度集中,必然会导致腐败。

实际上,权力一旦集中在某几个人手中,不仅会导致腐败,甚至还会造成冤假错案。

因为一旦某个人手中有过多的权力,他就很有可能会过度膨胀,甚至觉得自己无所不能——老子天下第一。

〇二

逮捕和起诉两种权力,本来属于两个不同部门,双方还能有所制衡,一旦前面的部门火力太猛或者有其他不合适行为,后面的部门要么踩踩刹车,要么给点油门。

总之,不至于一家独大,一个人说了算。

 

一旦一个人说了算,则会造成原来的监督纠错功能荡然无存。

任何人给自己纠错都会难如登天,这是人性使然。

别说是自己给自己纠错,即便是其他同事想给自己纠错,我们都不一定愿意接受,甚至会想方设法的阻止别人纠正我们的错误。

这种情况现实中特别常见,比如一些案件明显的存在问题,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想要纠正错误,或者当事人想要翻案,那原来的办案机关必然千方百计的阻拦,防止翻案。

原因很简单:一旦翻案,就说明办案人员办案错误,即便不被追究责任,估计今后也会升迁无望。

〇三

一个案件都批准逮捕了,至少在检察官看来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而且很可能会被判实刑。

如果有判缓刑的可能,或者是根本就不一定构成犯罪,那么检察官肯定不会批准的。后期的公诉人还是同一个检察官,他怎么可能自己反手给自己一巴掌——这个案件实际上是无罪的,当初批评逮捕完全错误。

这就不符合人性。

尽管我们一再提倡,要求每个人做到批评和自我批评,但是实质上,绝大多数人都做不到。否则就不可能还有那么多人以身犯险——明明吃喝不愁,还要贪赃枉法。明明贪污受贿的钱几辈子都花不完,却仍然不愿意停手。

人性都是倾向于懒惰和自私,想要让自私的本性控制住,靠天生的道德感肯定不太好使,而只能依靠完善而又合理的制度来约束。

 

而捕诉合一,完全就是想依靠崇高的道德感,让每一个办案人员都成为道德的楷模,每个人都能散发出人性的光辉,显然太现实了。

因为,现实是这样的人并不太多,至少不可能人人都是。

〇四

当然捕诉合一实际上也有一个好处,办案人员在逮捕的时候,相对来讲会比较慎重——那些确实拿不准的,模棱两可的,那就能不逮捕就不逮捕了。

因为一旦逮捕了,确实有可能会成为错案,是有可能被追究责任的。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样的人确实可以号称为勇士,但是也有可能很快会成为烈士。

大多数班人员也不想那么早成为烈士,至于是不是勇士,也没必要那么当真。

由于好处不是太多,那只能拿这件事情当做安慰吧。

至少不是一无是处。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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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200+篇文章,3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八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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