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实施强奸行为的动机、目的、准备过程,与被害人关系,是否存在通奸、同居、恋爱等特殊关系;
⑶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奸淫或意图奸淫的行为的反应情况,如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⑷ 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其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或通奸、同居、恋爱关系等;
⑵犯罪嫌疑人实施或欲实施奸淫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
⑶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⑷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奸淫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3.证人证言:
⑴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所看到(听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过程和现场情况;
⑵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行为人是否曾有奸淫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
⑶知情人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是否自愿及精神状态等。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
⑵现场遗留痕迹如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指纹、脚印、压痕、齿痕等;
⑶书信、日记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起因、目的及经过等情况;
⑷利用封建迷信、邪教奸淫妇女的,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歪理邪说的书籍、刊物、传单等;
⑸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证明。
6.鉴定意见:
⑴被害人受伤、死亡原因法医鉴定意见等;
⑵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痕迹鉴定意见;
⑶书证字迹等文检鉴定意见;
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血型、DNA鉴定意见;
⑸麻醉药物及胃存物、排泄物鉴定意见等。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犯罪现场情况勘查笔录、照片;
⑵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等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伤情、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⑷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出行、出入现场的监控视频等。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