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案件发生的原因、犯罪的动机、目的及起意、策划的过程;
⑶实施杀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何,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
⑷实施杀害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人、方式、手段、作案经过及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⑸侵害部位及打击次数、被害人当场的受伤情况、被害人尸体、物品的处理情况;
⑹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及分工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有矛盾等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动因;
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产生的后果。
3.证人证言:
⑴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杀人过程和现场情况;
⑵)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等,犯罪嫌疑人是否曾有杀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刀枪、毒药、绳索等实物、照片;
(2)现场遗留痕迹,如血衣、血迹、毛发、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
⑶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
⑷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证明;
(5)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等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欠条等。
5.鉴定意见:
⑴关于凶器种类、打击部位、被害人伤情、死亡原因等法医鉴定意见;
⑵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痕迹鉴定意见;
⑶有关书证上的字迹、印鉴等文检鉴定意见;
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及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等血型、DNA鉴定意见;
(5)毒物、麻醉物及胃存物、排泄物等鉴定意见。
⑹枪支、爆炸物杀伤力鉴定意见;
⑺精神病鉴定意见。
6.勘验、检察笔录,辨认笔录:
⑴犯罪预备现场、杀人现场、弃尸毁尸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⑵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⑶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⑷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⑹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⑴出行、出入现场的监控视频;
⑵讯问犯罪嫌疑人、关键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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