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自网络)
最近,我办理了一起涉嫌集资诈骗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并不知晓自己已经被列入“网上追逃”名单,在X地机场落地通过安检时,被X市当地警方抓获,随后关押于当地X市看守所。
我抵达看守所后,递交会见材料,看守所民警答复“该犯罪嫌疑人属临时寄押,我们管人不管案”,律师无法会见。
虽然通过与看守所交涉,我最终成功会见到本案犯罪嫌疑人,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临时寄押中律师会见权受损的情形存在。我将本次有效沟通的几个方面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小知识:
“临时寄押”一词来源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此款规定:“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一、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异地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辩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有权委托护人”,因为临时寄押期间C市侦查机关尚未进行讯问,律师无权会见。
律师
本案中,虽然侦查机关往往尚未进行第一次讯问,但是犯罪嫌疑人应系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情形,律师应有权会见。
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皆有权且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凭借三证会见,法律也并没有就临时寄押情形作出不予会见的相关规定,看守所民警以“犯罪嫌疑人为临时寄押,办案机关还没有来提人讯问,我们只负责‘管人不管案’为理由,拒绝律师的会见申请,无法律依据。
二、临时寄押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看守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临时寄押”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只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
律师
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一般做法是,从网上下载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临时寄押在本质上属于刑事拘留,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看守所
异地公安机关抓获逃犯,仅事先讯问查证身份,查实后押往本地看守所羁押,往往不再进行讯问。在侦查机关办案民警到达执行押解时,向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协助地看守所在拘留证上注明嫌疑人入所的具体时间,办理移交手续即可,仅起到协助作用,没有决定权。
律师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看守所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可知,看守所收押犯人,必须有逮捕证、刑事拘留证、追捕或押解手续,寄押措施与刑拘、逮捕在强制力上具有共性。
三、临时寄押、在途期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期限?
看守所
临时寄押不属于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期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
律师
当地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大多凭从网络上下载的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并在24小时以内将其送至看守所,该程序完全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刑事拘留的程序。
看守所
进行临时寄押的机关并非侦查机关,因此羁押时间不应计入刑拘时间。
律师
临时寄押导致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显然已经被剥夺,此外,押解的在途过程同样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临时寄押期间、在途时间应计入刑拘期限内,并折抵刑期。如果不将在途时间计入羁押时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有效保障。
看守所
实践中,有时临时寄押地与侦查机关所在地相隔几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如果将在途时间均计入拘留期限,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正常拘留期限的变相缩减,不利于充分查证,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律师
如果临时寄押不计入刑拘期限内,那么临时羁押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于违法行为。
看守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的规定,临时寄押、路途上的时间都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
律师
《刑事审判参考》第43集审判释疑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押解路途上的时间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期间,理由如下:
a.刑事诉讼法第103条“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上诉状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情形。有关刑事拘留的期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计算。
b.从异地押解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9条“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该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规定,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办理案件。
c.异地押解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实际上已对其剥夺了人身自由。如果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可能会突破刑事诉讼法第89条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期间应当包括押解路途上的时间。
四、临时寄押是否会通知家属?
看守所
《刑诉法》第85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会解释为属于有碍侦查的情形,应暂缓履行通知程序,待犯罪嫌疑人押回犯罪地或主办案机关所在地后,才认定有碍侦查情形消除,再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除此以外,针对临时寄押会见,律师还应当区别于日常会见。
会见前注意事项: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家属是否需要委托一名当地辅办律师协助介入;
二、尽量详尽的了解犯罪嫌疑人具体关押情况:
(一)向家属了解犯罪嫌疑人具体关押看守所名称;
(二)查询犯罪嫌疑人所在看守所会见预约、手续、时间。可以借助一些工具,比如公众号“看守所在线”等,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
本案中律师希望询问能否预约会见本案犯罪嫌疑人,但未能与当地看守所取得电话联系,所以只能第二天直接赶赴X市看守所进行会见。
(三)合理安排出行交通工具。如果飞机无法直达,需要换乘交通工具,应当考虑侦查机关提讯、周末无法会见等因素,尽量不安排在周五会见。
最后,因为临时寄押往往是身处异地且第一次会见,遇到会见受阻的情况不可避免,我们应当采取与看守所民警沟通、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向看守所负责人沟通等方式表达合理诉求,争取在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实现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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