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8-04-11 10:13 浏览:2944次 动态二维码
2018年3月16日,四川事务所何春莉律师收到L某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决,L某通过体内运输毒品400多克,涉嫌,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十二年。
根据法律规定,运输海洛因数量达50克以上,则法定量刑在十五年以上,无期直至。L某运输海洛因毒品数量,超过毒品量刑标准八倍,系体内运毒人赃并获,经仔细阅卷和多次会见后,何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L某体内排出的毒品与毒品鉴定意见书的毒品,外包装物变更,不能证明系同一物品,根据刑诉法规定,该鉴定意见书结论不能采纳。
第二,L某体内运毒,下飞机即被挡获,不排除毒犯提前将信息透露给警方,针对性抓获可能,因而,L某运输的毒品可能不是毒品或者毒品含量极低,不具备交易价值。在案件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应予排除的前提下,无法认定L某运输的确系毒品,请求法庭认证疑案从无。
第三,如果法庭认为L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请考虑到L某在受到胁迫下运毒,有自首情节,属初犯,予以减轻量刑。
一审判决采纳了鉴定意见,认为L某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应减轻量刑。L某涉案情节在法定量刑起点十五年以下,无期直至死刑,一审减轻处罚至十二年,并处一万元。
判决后,L某认为自己的运毒数量和情节,与同关押室友相比已属判刑最轻,遂决定接受一审判决,放弃上诉。
另外,L某及其家属向何春莉律师为本案付出的努力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对何春莉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体现的专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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