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韩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春莉律师为其争取到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5-13 14:07:32 浏览:758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被告人韩某在列车上,将被害人刘某某正在充电的华为手机及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45元。

二、办案过程

韩某盗窃华为手机一部,被公安传唤后,韩某主动退还了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45元,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物品价值16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在三至六个月以内处以量刑。

韩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虽然韩某盗窃手机的价值属于1600元以上数额较大,但考虑到韩某是初次涉罪,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主动改正退回手机,社会危害性和涉罪情节轻微,承办律师提出韩某属于自首、如实供述等,希望作不起诉处理,承办律师意见被检察官接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属于初犯,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2、被告人属于自首,被盗手机已经主动退回,受害人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3、涉案情节轻微,希望不起诉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韩某自愿认罪认罚,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案件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进行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并与被告人核实案情,韩某对自己盗窃手机的事情也很后悔,认为自己不该占小便宜,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检察院认可韩某有自首、坦白等情节,最终同意对韩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