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被告人韩某在列车上,将被害人刘某某正在充电的华为手机及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45元。
二、办案过程
韩某盗窃华为手机一部,被公安传唤后,韩某主动退还了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45元,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物品价值16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在三至六个月以内处以量刑。
韩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虽然韩某盗窃手机的价值属于1600元以上数额较大,但考虑到韩某是初次涉罪,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主动改正退回手机,社会危害性和涉罪情节轻微,承办律师提出韩某属于自首、如实供述等,希望作不起诉处理,承办律师意见被检察官接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属于初犯,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2、被告人属于自首,被盗手机已经主动退回,受害人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3、涉案情节轻微,希望不起诉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韩某自愿认罪认罚,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案件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进行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并与被告人核实案情,韩某对自己盗窃手机的事情也很后悔,认为自己不该占小便宜,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检察院认可韩某有自首、坦白等情节,最终同意对韩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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