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L某参加成人自考,为取得本科文凭,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涉嫌代替考试罪被立案。
二、【辩护思路】
L某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W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L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涉案六人中,L某的涉案情节最轻微。
比照四川省内多起不起诉案例,L某符合不起诉条件。
Ⅰ、L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属于自首。
Ⅱ、L某是朋友出于自己的友情主动帮助。L某本人没有安排他人为自己考试。
L某不是替考的发起人,没有安排、联络、协调替考事宜,与替考人没有共同意思联络和行为联系。
L某没有伪造、变造身份信息等行为,涉案主观恶性的程度相对较轻。
Ⅲ、提供四川省内代替考试案,被替考人、替考人和中间联系人的不起诉案例参考。
三、【裁判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认为L某构成自首,涉案情节轻微的意见,对L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L某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案件的分析和辩护,主要是L某的涉案情节上,有是否需要刑事评价的问题。
L某本人取保,居住地未在本地,辩护人多次与L某电话和视频沟通,交流案情。
辩护人提出,L某不是替考的发起人,没有安排、联络、协调替考事宜,与替考人没有行为联系,不存在伪造、变造身份信息等行为情节,涉案情节轻微,希望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最终检察院接受了辩护意见,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人见证了L某签订不起诉决定书,接受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L某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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