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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代替考试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春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3-11-08 14:43:41 浏览:103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L某参加成人自考,为取得本科文凭,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涉嫌代替考试罪被立案。

 

二、【辩护思路】

L某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W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L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涉案六人中,L某的涉案情节最轻微。

比照四川省内多起不起诉案例,L某符合不起诉条件。

Ⅰ、L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属于自首。  

Ⅱ、L某是朋友出于自己的友情主动帮助。L某本人没有安排他人为自己考试。

L某不是替考的发起人,没有安排、联络、协调替考事宜,与替考人没有共同意思联络和行为联系。

L某没有伪造、变造身份信息等行为,涉案主观恶性的程度相对较轻。

Ⅲ、提供四川省内代替考试案,被替考人、替考人和中间联系人的不起诉案例参考。

 

三、【裁判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认为L某构成自首,涉案情节轻微的意见,对L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L某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案件的分析和辩护,主要是L某的涉案情节上,有是否需要刑事评价的问题。

L某本人取保,居住地未在本地,辩护人多次与L某电话和视频沟通,交流案情。

辩护人提出,L某不是替考的发起人,没有安排、联络、协调替考事宜,与替考人没有行为联系,不存在伪造、变造身份信息等行为情节,涉案情节轻微,希望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最终检察院接受了辩护意见,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人见证了L某签订不起诉决定书,接受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L某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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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代替考试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春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3-11-08 14:43:41 浏览:1038次

一、【案情简述】

L某参加成人自考,为取得本科文凭,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涉嫌代替考试罪被立案。

 

二、【辩护思路】

L某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W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L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涉案六人中,L某的涉案情节最轻微。

比照四川省内多起不起诉案例,L某符合不起诉条件。

Ⅰ、L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属于自首。  

Ⅱ、L某是朋友出于自己的友情主动帮助。L某本人没有安排他人为自己考试。

L某不是替考的发起人,没有安排、联络、协调替考事宜,与替考人没有共同意思联络和行为联系。

L某没有伪造、变造身份信息等行为,涉案主观恶性的程度相对较轻。

Ⅲ、提供四川省内代替考试案,被替考人、替考人和中间联系人的不起诉案例参考。

 

三、【裁判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认为L某构成自首,涉案情节轻微的意见,对L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L某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案件的分析和辩护,主要是L某的涉案情节上,有是否需要刑事评价的问题。

L某本人取保,居住地未在本地,辩护人多次与L某电话和视频沟通,交流案情。

辩护人提出,L某不是替考的发起人,没有安排、联络、协调替考事宜,与替考人没有行为联系,不存在伪造、变造身份信息等行为情节,涉案情节轻微,希望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最终检察院接受了辩护意见,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人见证了L某签订不起诉决定书,接受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L某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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