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03-25 14:49 浏览:4393次 动态二维码
3月20日,何春莉律师在成都市中院为的W某出庭辩护。
2012年,W某多次从国外以体内运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入境,案发后外逃,2019年被捕,以走私毒品罪起诉。经过会见,W某对走私运毒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由于在疫情期间开庭,当天,成都市中院通过远程方式审理了本案,何律师以法律援助律师的身份为W某提供辩护帮助。
本案其他同犯在2014年也由成都市中院作出判决,若比照该份判决量刑,W某的运输数量和运输次数,量刑对应在十二年以上。何律师认为,本案量刑不应当比照2014年的同案犯人员判决,何律师指出,罪刑相一致是司法公平的核心,W某的量刑应当与其犯罪情节相一致,对照W某的犯罪情节,被人安排,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具有偶然性,涉案前和涉案后都无其它违法犯罪,时至今日,四年前的判决,司法理念和判决环境已经发生改变,以四年前的已有判决比照量刑,既无必要也不合理。
其次,何律师认为,W某前期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运毒,被告人作出合理解释,有同案被告的印证,不符合走私毒品罪对毒品的“主观明知”条件,走私毒品的数量应作相应扣减。
此外,何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同为成都市中院判决的三份毒品案例,该三份案例的判决时间分别为2016和17年,在该三份参照案例中,毒品的涉案在三年以内量刑,何律师认为该量刑符合本案具体情况,提请法庭参考。
庭审结束,何律师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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