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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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7 17:12 浏览:3659次 动态二维码
2020年5月14日,四川事务所何春莉律师前往成都市中院,为涉嫌制造、的D某出庭辩护。本案为重审一审案件,原审一审判处D某。D某认罪认罚,对指控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何律师为D某作罪轻辩护。
何律师指出,不宜D某九千克的毒品液体全部计入制毒数量,因为区分情况,分别对待。该液体的冰毒成份从0.03%到0.32%,对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何律师专门制作了表格,证实九千克液体中,有60%的液体冰毒成份在0.05%以下,宜作为废液处理。
本案D某认罪,但D某上家拒不认罪,对其余人的指控也均作否认。证据显示,该人独立制毒,并长期贩卖,制毒和贩卖毒品的数量,都远高于D某。何律师对比了两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指出在D某上家的罪行明显高于D某时,原审一审对D某作无期量刑,对其上家仅作七年,造成了量刑的严重失衡。庭审经过四个小时结束,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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