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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1号)

发布时间:2014-04-25 09: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9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12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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