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4-05-19
事务所:免除债务能够成为的对象,但免除第三人债务,能否成为受贿的对象,仍有争议。我们认为,第三百八十五条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必须是自己直接占有,因此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由第三人占有的,也可以成立受贿罪。《办理受贿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既然免除债务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解释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财物”,且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包括请托人向第三人提供贿赂的情形,那么免除第三人债务理所当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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