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关于合同必备要素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精神,在合同中,当事人就标的和数量等要素达成合意一般就意味着合同关系成立。二是借鉴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是法定的合同形式,其载体虽有差异但法律属性没有本质区别。也未将的构成要件限定为书面合同。从司法实践考察,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口头合同,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的情况亦常见多发。倘若对于此类行为单独以诈骗罪论处,无疑会导致同类行为的差别定罪和量刑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