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规定要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但是,关于如何确定“前罪没有执行刑罚”的起算日期,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目前倾向于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的起算日期确定为后罪判决执行之日。无论被告人前罪是被判处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这种计算方法都可以避免起算日期的不确定性,同时,从裁判执行的角度看,后罪判决执行之前,前罪的刑罚实际上一直处于执行状态,如果前罪刑罚在后罪判决执行之前已经执行完毕,也就谈不上并罚的问题。只有当前罪刑罚一直执行到后罪判决执行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才涉及并罚问题,此种情况下,后罪判决执行之日才是“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的中断之日,将之作为“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的起算日期,是妥当的。据此,上述案例中,在对明某执行的刑罚之前,其所犯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不存在需要数罪并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