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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19 07:18:21
卓安律师事务所:实践中,对于汽车或者摩托车等认定为机动车无争议,但对一些超过自行车国家标准、接近或者达到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争议。目前,江苏省法院与检察机关的意见较为一致,认为此类车辆不宜认定为机动车。但公安部门存在不同看法,认为如果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的某些指标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即应当以机动车论。据了解,外省已有多起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案件被提交刑事程序审结,江苏省也有少量此类案件,但因法、检两家坚持超标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的观点,故目前大部分醉驾电动自行车案件尚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司法实践中,关于机动车的认定还涉及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例如某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醉驾刑事案件,行为人醉驾的就是超过国家标准的助力车,该车产品说明书上载明为助力车(非机动车),在此情形下,能否对行为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能否以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又如,车辆原不属机动车,但经过行为人自行改装,达到了机动车的认定标准,能否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材料认定行为人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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