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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强奸罪量刑指导最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4-07-24 07:46:39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读

强奸罪 奸淫幼女起点刑提高为五至七年

对奸淫幼女和强奸妇女在起点刑上作了区分,提高了奸淫幼女的起点刑,还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等四种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

细则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施细则》首次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强奸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如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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