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