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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4-08-12 08:45:28

卓安律师事务所: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具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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