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14-08-18 08:32:24
卓安律师事务所:组织卖淫是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虽然卖淫者在卖淫场所卖淫是自由自愿的,可能不存在招募、雇用行为的情形,但如果卖淫场所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卖淫行为处于被管理、控制的状态,管理控制者并非仅仅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管理控制者提供的容留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而非容留卖淫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