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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罪中八种加重情节的认识

发布时间:2014-09-25 08:14:40

盗窃数额历来是司法机关对盗窃罪定罪处罚的重要依据,但他并不是唯一的依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也是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这是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情节作了充实和拓展,成为与数额相提并论的重要量刑依据。同时,为把握一个统一的尺度,最高法的解释中,列举了首要分子、主犯、累犯、盗窃金融机构、盗窃抢险救灾扶贫款物、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等八种情况,作为加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内容。当然,在具体运用中,上述情节是以行为人的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和数额较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后同时又具有以上八种情节的,才能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予以加重处罚。上述规定,使我们在审理盗窃案件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有助于我们在办案中正确认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然,解释规定的八种加重情节在适用中也存在需完善的方面。例如,其中规定的将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也列入加重处罚的情节,于法理有悖。根据解释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并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量刑幅度将提到上一格加重处罚,这与刑法的一般处罚原则有所矛盾。似累犯、主犯等情节,作为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依据,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较重的刑罚和刑种,这是刑罚具体运用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但是按照解释的规定,如达到数额较大的犯罪分子具有累犯情节,则要在数额巨大的幅度内量刑,显然是加重处罚而不是从重处罚。该解释与刑法规定不一,这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而且极易造成处罚过重的不良后果。此类情况,我们在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具体处理案件时,对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累犯从重处罚和实践中对主犯、首要分子从重处罚的做法加以限制,不应使犯罪人因同一情节而承受双重的严厉惩罚,避免出现与法有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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