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
结果:判处四年,并处人民币十万元
亮点:无罪辩促轻判。涉案金额315万多元,数额巨大,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焦点:C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被告人C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高达315万多元,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过多次会见和重走各种车辆可能走的路线多遍,计算车辆距离、间隔时间等,并制作可视化图表表明车辆走向相反,认为指控C某利用警车为走私车辆保驾护航没有可能性,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阶段补充证据后,法院判处被告人C某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情简介
C某作为公职人员,明知W某是公安局网上追逃人员,仍与W某相勾结,向W某透露其2022年7月31日早上的警车行车路线,由W某安排负责扫路的L某1跟着C某的警车,为L某2等运输走私香烟的货车开路,对其组织走私香烟活动提供帮助,保驾护航。C某参与一起走私香烟活动,涉案香烟共22000多条,偷逃应缴税额共315万多元。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后,一共会见了18次。
2、开庭前结合走私车辆被抓获的地点,重走走私车辆和警车可能走的全部路线多遍,并记录各种速度、两类车辆的距离和路线,并制作可视化的图表。
3、参加两次庭审。
四、办案思路
起诉书指控C某与W某勾结,对W某组织走私香烟活动提供帮助,保驾护航以及向W某透露其于2022年7月31日早上警车的行车路线,为走私车辆开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走私团伙组织者W某表示虽与C某相识,但C某没有参与走私;该团伙的骨干成员C某1、W某的得力助手A、B亦表示不清楚C某是否参与走私活动;单位副职D及与C某一起出任务的民警均表示C某无异常行为;W某于2022年3月2日被上网追逃,由于C某是负责治安工作,辩称不知道W某是被追逃人员具有合理性;W某每次都使用不同的陌生手机号码和C某联系,不能据此得出C某通话时知道该陌生电话号码是W某使用。即使C某带着妻儿和W某及W某的女友吃饭,并加了其女友的微信,也不能证明W某与C某相互勾结。
第二,W某的手下E、F、G指证C某参与走私的供述属于猜测性言词,C某在2012年抓捕过E,有可能得罪了E。G在法庭上确认他对C某的指证是受到侦查机关诱供的结果,因此,对上述三被告人的相关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虽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E、L某1在7月31日通过“至尊宝1号”得知C某在前方的警车内,不能据此证明C某参与走私活动。首先,C某与陌生号码从2022年4月21日至7月14日有15次通话,不能认定W某和C某在此期间有不法勾结;其次,7月31日当天,C某正常执行公务,其自7月15日以后与W某没有联系,证明C某不具有帮助走私的故意和行为,由于有其他公职人员与W某团伙相勾结,W某先从其他渠道获取警车在7月31日的行车路线,在八九分钟后再以其他事项拨打C某电话套取C某的工作安排和位置信息,接着在4分钟后将此情况分别通知团伙成员L某1、E。虽然警车与走私车辆在驶出某某镇之前的行驶路线有重合,但从车速推算,警车与载有货物的走私车辆前后相隔12公里,经过某某镇之后,走私车辆和警车分别驶往不同的路线,L某1也证明警车开得很快,从两车行进路线及L某1、E得知C某在警车上的消息时间节点推测,W某与C某事先不存在共谋。最后,即使C某无意中透露自己的位置和当天的工作内容,因其没有透露路线,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影响,在案证据不能证明C某有为走私车辆带路的客观行为。
第四,应严格审查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五、办案结果
C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办案心得
看现场总会有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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