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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02 08:26:12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8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二百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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