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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最高检《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14 08:14:16

防冤纠冤”出新招 强化监督有细则——专家解读最高检《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新华网北京2月12日电(记者孙闻、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法学界专家认为,作为人民检察院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意见的下发对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检察机关防冤纠冤“铁闸”功能

专家认为,冤假错案之所以频繁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刑事强制措施及刑事判决执行环节监督不足。意见下发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对上述领域的监督主体责任,“给权力扎紧了篱笆”。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主要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结合自己新职能定位,制定和下发这个意见,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各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监督职能,是司法实践中的创新之举。

无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意见强化、细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刑事执行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督,能够有效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危险。”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守刚说,“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

把住在押人员入、出看守所这个“要害点”

专家认为,意见的14条措施将监督的触角伸向刑事执行检察每一个具体环节,将监督视野覆盖了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人群,这是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呼格案、念斌案等一批引发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陈卫东表示,为了杜绝这些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违法行为,意见将监督职能和措施细化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尤其加强了对看守所等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的监督检察,措施明确,可操作性强。

意见指出,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派驻检察人员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意检察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

意见提出,对于看守所应当重点监督检察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状况。”陈卫东说,“这是过去没有关注的一个重点,从驻所检察角度提出对这一部分予以监督非常重要。”

陈卫东认为,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防止和发现办案人员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后,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邵守刚说:“把住在押人员入、出所两个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可以大大降低将在押人员带出羁押地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

此外,邵守刚认为,意见将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监督人群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犯人、被强制医疗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体,“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

畅通在押人员“喊冤”渠道 强化主动排查

意见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亮点突出,集中体现在强化主动排查和畅通申诉渠道方面。

意见强调,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意见还强调,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邵守刚表示,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一直在执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把服刑人员的申诉与否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考量,直接与减刑和假释挂钩,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意见不仅否定了这种做法,而且设立问责机制对杜绝此类现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邵守刚说。

陈卫东认为,意见在纠正冤案错案方面改变了过去一些不科学的思想和做法,不再将长期坚持申诉视为在押人员“抗拒改造”,“这是观念的创新,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检察工作的人性化,也畅通了发现、纠正冤假错案的渠道”。

专家认为,意见的下发为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明确、具体的依据、要求和指导,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意见的切实执行,将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有效防范作用,“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司法目标也将最大程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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