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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体罚子女致子女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

发布时间:2015-03-26 07:38:48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认为,虐待罪中的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两种情况,即被害人经常受虐待而导致重伤、死亡;被害人因受虐待而自杀、自残导致重伤、死亡。第一种情况定性容易出现争议。虐待致死与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最突出的区别就是,虐待行为具有“持续性”、“表现形式多样性”,而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都是因果关系明确的某一次或几次行为直接导致死亡。虐待罪的暴力可以包括直接的暴力行为,但这些行为单独来看一般都不构成犯罪,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多发性、持续性,虐待致人死伤的结果一般是由于长期累积而逐渐导致的。换言之,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行为人持续不断地实施虐待行为,如果把这些连续的行为割裂看,单次行为很难达到犯罪的程度,一般不具备独立评价的意义。因此,偶尔的殴打行为、体罚行为以及因为家庭纠纷而动辄打骂等行为,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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