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5-03-26
对家长暴力管教子女致死案件,量刑时应考虑案件特殊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除了惩罚犯罪,刑罚亦有教育、感化功能,亦应体现其人文关怀。本案属于家长管教子女过程中发生的暴力致死案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首先,就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而言,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是在教子心切、过于苛责的心态驱使下,因管教方法简单粗暴所导致的人伦悲剧,成因上离不开社会文化的背景,动机上包含善意因素,且犯罪对象特定,行为人案发后多极为悔恨自责,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次,就当前的刑事政策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都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案件的处理,应当有别于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同种犯罪,该从宽的要依法体现从宽。最后,就社会效果而言,此类案件的犯罪动机较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理解和宽恕,对此类案件酌情适度从宽处罚不至于造成不良影响,且从宽处罚有利于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及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重归融合。
对于此类父母因教育子女方式不当引发的案件,如果根据案件情况应认定为的,除了伤害后果因素外,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动机、伤害手段,具备从宽处罚情节的,一般应从宽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体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根据具体案情,即使从轻判处十年仍明显过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可依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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