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证据证明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超过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1、多次运输毒品或者运输毒品为业;2、运输毒品行为高度独立,主动性强;3、受雇佣后转而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4、获取不等值的高额报酬或者以毒品折抵高额报酬的;不等值他是说相对于一般的运输毒品的费用,他明显的获取高额的费用,实际上有一些运输毒品案件的费用是很高的,为什么说当时我们曾经有一段时间是主张对运输毒品是否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隔离,把他独立出来,总觉得运输毒品他是一个辅助的行为,是从属地位,他危害性要小于走私、贩卖、制造,有一些人提出,实际上运输毒品的被告人也并非都是为生活所迫,有一些人是专门做这个,有的时候运输一次毒品获得几十万元的收入,这些人的主观恶性是很深的。5、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这里面解释一下,这个规定是很简单,这里面是指什么?被告人虽然是受雇佣运输毒品,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且数量又达到巨大以上,这种情况是可以适用死刑的。有以上这几种情况的,虽然是运输,但是你主观恶性很大,他应该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人处罚标准一致。也可以判处死刑。6、其他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新会议纪要规定多人同时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死刑适用:这个主要讲,一案中多名受雇佣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判决死刑的时候除了看数量,还要看情节,要看他的参与程度,与雇佣者的关系,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时要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