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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5-05-20 16:07:27

间接故意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参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义务

【案例1】张某和李某合租一套公寓,二人平常交往不多。一天,张某带着3个朋友来到合租房聚众吸毒,李某下班回家后看到张某房间里的情形,打了个招呼径直走进自己房间。事后案发,张某和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拘留。

【案例2】王某和宋某系好友,王某为庆贺宋某20岁生日,在本市KTV包下一包间,邀请10名朋友前来“玩耍”,其间,王某拿出一包毒品供众人享用。在吸食过程中,KTV经理路过发现包房内有吸毒行为,推开门后未予阻止,只说了句“注意点,别被发现了”,并安排两名KTV服务生在门口通风报信。

【解析】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间接故意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间接故意容留他人吸毒,是指明知为他人吸毒提供了容留等便利条件,而对他人吸毒的行为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常见的有出租车司机放任乘客在车上吸毒、合租者放任租友吸毒、娱乐场所发现有人在包房吸毒后不制止等情形。

对于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要进行刑法评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参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义务,也就是说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制止义务,有制止义务,则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无义务则排除责任。案例1中,合租者李某并没有法定的制止义务,苛求其阻止租友吸毒也并不现实,其主观上没有主动实施容留行为,客观上的“不作为”也未达到刑事处理的要求,因此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不应认定李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对于案例2而言,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对于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举报和阻止的法律义务,其必须要依法履行相应义务,KTV经理发现有人聚众吸毒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但他的默认、放任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因此案例2中应认定娱乐场所的KTV经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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