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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5-08-16 17:28:27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是党内监督之利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管党建设党的有力制度保障。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就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和颁布实施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修订历时近两年,确保可执行、易操作,重在贯彻

  问:我们注意到,中央对修订巡视工作条例高度重视,请您谈谈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 2009年7月,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于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内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调整和改变,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对改进巡视工作、修订条例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内立法规划、中央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将修订条例列为重点工作。

  首先,中央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既是重要内容,更是战略举措,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根本保证。巡视工作条例是党内监督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通过必要的修订,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切实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第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10次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巡视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实践证明,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是新时期巡视工作总的遵循,必须以法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一体贯彻落实。

  第三,自党的十六大正式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巡视制度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完善,中央和省区市创造积累了很多有效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影响和制约巡视深入开展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也日益凸显,亟须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不难看出,修订条例完全是巡视实践发展的结果,是巡视工作不断深化的内在要求。

  问:我们了解到, 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历时近两年,请您谈谈这次条例修订的原则、过程和特点。

  答:条例修订工作自2013年10月启动,历经调研、论证、反复修改、不断完善的过程。原试行条例共有6章49条,修订后共7章42条。这次修订将原条例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第四章“人员管理”合并为“机构和人员”一章,增设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删除10条,增加3条。

  修订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党章。严格根据党章规定,与党内有关法规精神一致,做到衔接顺畅、规范准确。二是与时俱进。深入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充分吸纳实践创新成果。三是突出重点。不求面面俱到,重点解决事关巡视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四是必要可行。对形成共识、确有必要的作出修订,确保可执行、易操作,重在贯彻。

  强调党委履行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改进巡视工作领导体制

  问: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履行组织领导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请问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党委应承担主体责任,做好巡视工作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为进一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强调“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并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纳入责任追究范围。这些具体要求,使党委组织领导巡视工作有了明确规范和制度保障。

  问: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作了较大调整,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巡视工作条例改进了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明确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这一规定,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原“指导”关系改变为“领导”关系,是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省区市党委和巡视机构落实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在此基础上,巡视工作条例对加强巡视机构建设也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针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的实际,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同时对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作出新的规范;二是为解决省区市巡视办的级别不统一、设置比较混乱、职能发挥不到位等问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三是落实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要求,强调“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中央对巡视机构建设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视工作实际,使巡视工作的组织基础更加坚实。

  落实巡视全覆盖,聚焦“一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

  问:巡视工作条例对落实巡视“全覆盖”要求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巡视工作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落实巡视全覆盖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将“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作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以及巡视机构总的目标和任务。二是按照全覆盖要求,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也作了相应规范。三是为保障实现全覆盖,切实加快巡视进度和节奏,增强巡视威慑力,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巡视方式与全覆盖要求相适应。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重大创新就是聚焦“一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请问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监督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聚焦“一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巡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关键所在。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了新的概括。这样规定,体现并要求巡视工作必须始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既解决了巡视内容过于宽泛问题,又做到严格用纪律衡量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同时也与正在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

  拓宽巡视发现问题途径,明确要求巡视情况“双反馈”、整改“双报告”

  问:巡视工作条例赋予巡视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权限?

  答:巡视工作条例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原条例规定的受理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这些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进,为巡视发现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意味着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视就显得更为重要。为此,条例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问:巡视工作条例在巡视成果运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巡视工作条例按照中央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对成果运用要求更严格、规定更具体: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实行巡视情况“双反馈”。明确“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三是规定整改情况“双报告”。要求“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赋予巡视机构督办职责。强调“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五是强化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提出“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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