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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16 18:35:13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韩城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指导律师依法、依规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充分发挥好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8月24日,省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15日
附件: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
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近年来,我省律师参与办理了大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效地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个别律师在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律师打着“维权”旗号,频繁参与、插手重大敏感案件或社会热点问题;有的律师打着维护宪法的幌子,采用抱团、串联、签名、发布公开信,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大肆炒作,发表歪曲、误导、煽动性言论,向办案机关施压,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有的律师滥用执业权利,不遵守庭审规则,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等。这些虽然是极个别律师的行为,但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我省律师队伍的形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指导律师依法、依规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充分发挥好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办法和办理流程》、《关于做好律师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和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主要类型
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或者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邪教性质、非法集资、拆迁安置、特别重大贿赂等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等。
二、参与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律师执业活动的根本原则。广大律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依法有序开展辩护代理工作,帮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解决争议,切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广大律师要立足于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自觉将执业活动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坚决做到既要办好个案又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律师在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时,要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恪守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坚持严格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促成案件在法治轨道上妥善解决。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尊重司法人员,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规范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一)要依法接受委托辩护代理。律师担任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要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应由律师事务所审查决定,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和出庭履行职务,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律师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应由律师事务所审查确定、统一收费,并依法出具收费凭证,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如有2家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担任同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以各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形成委托关系,同时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律师代理人、辩护人人数及有关利益冲突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以律师个人之间自发组织、抱团等方式与当事人形成委托关系,不得以此类方式招揽业务或对外进行宣传、推介。
(二)要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通过法律途径、围绕法律问题、采用法律方式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如发现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与律师业务无关的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材料等情形,承办律师应当报告律师事务所,拒绝为其辩护、代理,与其解除委托关系。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如发现委托人在表达诉求、解决争议、维护权益等方面有不合法、不理性行为或采用违法、扩大事态、激化矛盾等方式的,应当对委托人进行劝阻、疏导,引导委托人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如委托人不听劝阻,有进一步激化矛盾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办理或社会稳定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攻击、诋毁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不得在办案中公然违反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等《律师法》禁止的言论或发表与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使命、职责、身份不符的言论。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不得煽动、教唆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取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非法手段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不得鼓动、发起、参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诉求,以舆论炒作、造谣生事、攻击诋毁等方式干扰案件依法办理。
未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以干扰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和评论,不得组织、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声援团或以在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三)要严格遵守诉讼庭审规则。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遵守庭审规则和法庭纪律,自觉维护诉讼秩序,与司法人员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在诉讼各个环节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正常途径与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沟通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依法进行会见、阅卷、调查活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要依法行使辩护代理权利,理性发表辩护代理意见,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不得采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退庭、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司法人员以及不服从法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阻训诫等方式影响、干扰诉讼正常秩序,不得指使、诱导委托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阻挠、扰乱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摄像,或通过邮件、微博、微信等方式直播、发布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信息,影响庭审正常进行。
(四)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法律和庭审规定擅自披露、散布案情、诉讼文书、庭审信息及辩护代理意见,不得在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泄露案情、庭审信息、诉讼文书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律师事务所要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本所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依法规范进行。
(一)要严格执行受理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由合伙人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办理受托手续,并明确告知委托人,案件的受理、进程、结果须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予以备案和汇报,在得到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正式接受委托。对受理的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要指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良好、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并明确提出辩护代理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对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律师负有指导管理职责,在案件受理后要及时约谈办案律师,教育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处理好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出要求,明确办理案件的工作流程、制度和纪律。
律师事务所在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受理环节或受理之后,发现委托事项或委托人行为有《律师法》和司法部规章规定应拒绝为其辩护代理情形的,应当拒绝受托为其辩护代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与其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记录、保管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全部文件材料及律师工作底稿,案件办理结束时要将案卷归档备查。如果因文件材料缺失或律师工作底稿记录不全导致不利后果的,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要建立办案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案由和种类、接受委托和指派律师情况、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意见、委托代理协议等书面材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要持续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和效果,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案件办理结束后要进行书面总结。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三)要建立办案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督导,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遇有复杂疑难问题要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管理层集体研究,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经教育劝阻无效,或案件处理中出现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事由的,要及时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未尽到指导管理职责或者纵容、放任、袒护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处分律师的同时,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给予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五、律师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职能作用
各市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使律师严格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一)要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引导广大律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稳定,坚决抵制违反我国宪法原则、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的不良影响和侵蚀,坚持服务为民、诚信为民,切实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为推进“四个全面”和“三个陕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要健全案件指导监督机制。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由所属律师协会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要积极予以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督协调机制。律师协会对未按规定统一受理、按时报备的要及时提醒、纠正;收到备案材料后要及时研究提出办案指导意见和要求,必要时直接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办案律师,引导、提示办理该案应注意把握的法律、政策界限和执业纪律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对律师办案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必要时对庭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案件办结后,要指导律师事务所总结办案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建立案件舆情收集反馈制度。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舆情,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研判,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特别是对办案律师利用媒体、网络违规披露案件信息、发表不当言论,以抱团、串联、组织声援、鼓动助推炒作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公然违反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等《律师法》禁止或与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使命、职责、身份不符的言论等方面的舆情,要重点加强监督,及时掌握舆情动向,加强舆情研判,第一时间做好相关律师的教育管理工作,纠正其不妥、错误做法,防止事态扩大。重大舆情应及时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应对工作。
(四)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律师协会在指导监督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过程中,要与办案机关加强沟通,积极协调落实中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和救济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威胁、侮辱、报复、人身伤害的,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发现或接到报告有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妨碍、侵犯情形时,律师协会应当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或报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支持,促其作出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
(五)要严肃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律师协会要健全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加大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和律师行业良好形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要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坚决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触碰法律底线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六)要建立宣传表彰工作机制。律师协会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宣传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宣传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事迹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案件依法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协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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