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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再犯是否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时间:2016-02-20 09:21:37

庭立方: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犯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则进一步明确提出,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据此规定,对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此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较大,有必要进行严惩。但是,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即使具有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些情节之间在体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上也有区别。前罪越重,所判处刑罚越重,所体现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越大;反之,就相对较小。此外,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累犯、毒品再犯,也需要在量刑时综合考虑,需要体现从宽的,则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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