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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21 10:15:08
庭立方: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谭某锋非法持有毒品45. 5克,接近50克的上一档标准,故指控被告人之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未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界定,但刑法典对非法持毒犯罪数额的界定非常明确,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仅以数额接近50克就认定被告人之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有悖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属于累犯,亦是毒品再犯,此情节符合“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应在3~7年幅度量刑;但为避免“重复评价”,合议庭认为在该档幅度内具体量刑时不再考虑累犯及再犯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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