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16-03-06 11:16:38
(2008年5月27日 司复[2008]2号)
山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晋司字[2008]第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宣告缓刑以犯罪分子受到特定种类的刑罚判决为前提。因此,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