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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5 17:40:1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

2015年 第10号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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